2015年2月26日上午十點,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見》:
三、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務
(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11、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
在人們的常識中,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審的時候,都應該穿著藍色囚服,最起碼也要穿著黃色或者橙色馬甲,戴著手銬腳鐐,接受正義的制裁。
這也跟我們在古裝電視劇中看到的過堂場景差不多,犯人戴著枷鎖,穿著一件印著“囚”白衣,有些朝代還需要在臉上刺字,在衙役的押解下官老爺的訊問。
但剛剛被宣判的勞榮枝案,庭審現場勞榮枝穿著自己的便服,甚至手銬都沒有戴。
其實這才是符合現代司法制度的正確畫面,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是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法院判決之前,都是犯罪嫌疑人。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那么只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不得用任何帶有有罪標識的衣物,或者帶有羞辱性質的方式對待他們,比如我們通常認為被逮捕后,進入看守所的犯人都會剃光頭。其實這也是法律從來沒有強制規定的,看守所一般是處于衛生考慮,或者當事人自己愿意,否則任何看守所不得強制給嫌疑人剃光頭。
其實看守所統一給犯罪嫌疑人穿帶有編號的統一制服,是出于管理需要,也可以防止嫌疑人穿著便服逃離看守所。對于具體穿什么號衣,每個看守所都有不同的要求,所以我們才會看到各種不同顏色的號衣。
可一旦到了法庭上,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再屬于看守所管理,也可以脫去號衣,穿上自己的衣服接受審判。
而我們之前看到的公開審判場面,有穿號衣的,也有穿便服的,就是因為各地規定不一樣,導致犯罪嫌疑人著裝混亂。實際上在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更是明令禁止犯罪嫌疑人穿號衣出庭之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制定了《進一步規范刑事庭審工作的若干意見》就明確規定:
被告人著號衣、戴手銬、腳鐐受審的,法警應讓其在法庭外脫去號衣。被告人戴手銬、腳鐐到庭的,審判長可以根據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傾向、情緒是否可能失控、有無安全危險等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指令法警為其卸除手銬、腳鐐。
所以我們看到近些年的大案庭審,包括勞榮枝、許國利、莫煥晶等,都是沒有穿號服的。而許國利跟吳謝宇穿的是隔離服,這是出于新冠防疫的需要,并沒有將其作為罪犯標識的意思。
至于手銬腳鐐,一般都是針對許國利跟吳謝宇這種重大刑事案件,比如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暴力型罪犯,為了確保庭審順利進行,對其進行的強制措施。現實中一般都是對男性罪犯,以及精神高度不穩定的女性,畢竟庭審過程中嫌疑人如果行為失控,會造成難以估計的嚴重后果,所以將其行動予以適當束縛。
而勞榮枝這種雖然背負七條人命,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但其精神狀態相對穩定,所以也就沒有戴手銬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