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類事業單位是行政輔助和支持類,基本都可以過渡為參照管理的公務員單位,職能混雜不清的例外。
1、執法類事業單位,包括農林水牧、環保、建設規劃、質量技術、食品藥品、市場管理、城市綜合、勞動保障、文化旅游等監察監督管理執法,受主管行政部門委托,執行的是各行業的行政法規。委托執法在基層已經成為一種習慣作法,由于基層行政編制和行政機構個數限制,許多執法類機構在市級及以下,幾乎全部是使用事業編制的行政輔助類或者支持類事業單位,在市級以上使用的是行政編制,也是行政職能部門。
2、執法類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屬于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幾乎都是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除過一些職能混雜不清,或者改革滯后的地方。
3、執法類事業單位,在新一輪機構改革中,其方向是綜合執法,同一行業各類執法大隊,整合職能和人員、編制,成立綜合執法局,對涉及該行業的所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全體進行監督監察和管理,保證不留死角,不推諉扯皮,確保法律法規規定落到實處。
4、執法類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中,在市級以下基層,成立綜合執法局,基本上還是使用事業編制的事業機構,個別行政編制富余的地方,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編制,或者機關使用行政編制,但改變不了行政輔助類或者支持類事業單位的整體分類。因為行政編制只減不增,整體緊缺的局面無法改變。
5、執法類事業單位的參公問題,會隨著公務員管理機構劃歸組織部門后,全國范圍內規范運行,規范管理,實行全體參公,這是改革方向。在綜合改革過程中,執法類事業單位參公,所有新劃轉、整合的其它未參公的事業人員,根據身份,組織統一培訓與考試,統一過渡為參照管理的公務員,不能參公的人員,會設立或分流到下屬事業單位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