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就不可能存在。
法律適用是個演繹推理的過程,即以具體的案例事實置于法律規范的要件之下,以獲一定的結論。
比如,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條文實質規定了三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有過錯,二是侵害他人權益(有結果),有個隱藏的要件是因為行為人的過錯導致了他人權益受損(有因果關系)
這個時候,假設發生一個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對方有過錯,受害人受傷(有后果),而且確實是因為對方造成的受傷(有因果關系),完全符合侵權責任法第6條之規定。那么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所謂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即事實要件完全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情況下,得出一個法律規定的后果的過程。
條文該當于事件的所有要件特征才能觸發相應的法律結果。如果沖突了,比如上面的例子,對方沒有責任(沒有過錯),那么自然不能適用第六條,也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簡而言之,如果沖突了,那就需要找符合事實要件的條文,使事實與法律條文相適應導出一個法律后果。
你問得可能是事實認定有錯誤,或者法律適用有錯誤以至于導出一個錯誤結果。但這不是法律與事實沖突的問題,而且法律,事實認定錯誤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