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真的是非常好的東西,但是這個歸屬問題確實有點復雜。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為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既然公積金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么在離婚案件中按理說就可以進行分割。只是分割時應當先嚴格分清時間上是取得于婚前還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才能分割。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釋,住房公積金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前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財產。
意思就是說,你的公積金要分兩部分算,你婚前繳存的公積金是屬于你的個人資產,你結婚以后繳納的公積金就屬于你們夫妻的共同資產了。
公積金如何申請分割。
公積金這個錢有其特殊性,并不是像個人存款一樣可以靈活支配。畢竟離婚并不是提取公積金的必要條件,《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公積金的提取只用來租房、退休、買房、還貸或者大修等可以提取,里面并沒有規定離婚可以提取。
然而公積金又屬于共同財產,法院在判決相關案例的時候,也不能讓公積金中心把錢拿出來,顯然這個不符合規定,當然,公積金中心也不會拿出來。通常來說,在公積金的處理過程中,法院在核算清楚公積金的數額后,會督促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應公積金額度的現金,以此達到公平分割公積金的目的。
舉例說明:
李某婚前個人公積金賬戶有3萬元,婚后到離婚前公積金賬戶有10萬元,其配偶王某沒有公積金,那么王某和李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公積金共同財產就是7萬元,李某和王某各一半就是3.5萬元。但是因為公積金管理規定,這個錢不能直接取出來,那么法院一般會判決李某向王某支付3.5萬元現金,當做公積金等價物。
以上就是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