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利益支撐,職業打假肯定不存在,所以,職業打假者利用打假獲利并不矛盾。
如果論證打假與作假對社會的危害,仍然要算作假對社會的危害要大。
售賣商品中的以次沖好,冒用名牌等行為給受害者造成是直接經濟損失,危害可控,但如果是假藥,假種子,給受害人造成的間接損失將無法計算,甚至是以付出生命為代價。
當然,國家有公權力打假,但對于一個無處不假的市場而言,公權力打假顯得力不從心,因為作假者高額的利潤回報讓他們有辦法搞定這些公權力,公權力的各種標簽就是這些作假者圍獵的目標。
然而職業打假者的標簽是消費者,目標太眾,作假者無法識別,所以職業打假者的成功率相當之高。
如果公權力限制職業打假,只會助長作假之風,危害無窮。
當然,完全為了利益惡意打假也不可取,國家應該立法制定邊界,比如你一次性購買一百雙鞋,這是明顯的惡意打假,因為這不符合生活常識。
但是,如果打假無利可圖,就沒有人職業打假了,假貨又會滿世界囂張,實際上職業打假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純潔了市場,為公權力減壓,降低了司法成本,而且對作假者而言,再大的損失都是活該,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