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至今沒有偵破的案子,就是:永動機。
本人即筆者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沒有清楚完整準確全面地理解本申請技術方案技術特征是不可置疑的事實的前提下自始至終始終以《專利審查指南》中所記載或規定的“永動機是違背能量守恒定律這一自然規律的是不具備實用性的”為根據用“杯弓蛇影”、“張冠李戴”、“顛倒是非”、“反唇相譏”、“有罪推定”的形式認定“本申請技術方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有關實用性的規定”的并予以駁回,所形成行政訴訟案。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本申請人(即原告、上訴人、筆者)都輸了,現進入“行政再審申請”程序。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再審并判決是本申請人即筆者贏了,那么,一個至今沒有偵破的案子,終于破了。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那么,就是本申請人即筆者輸了。如果用本申請技術方案的刀,還是砍不下永動機的頭,至此,這一個至今沒有偵破的案子,將永遠石沉大海。
想一想,國家知識產權局實審審查查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復審員、一審法官、二審法官,的確也很無奈。因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實審審查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員、一審法官、二審法官,他(她)們都很清楚:根據本申請技術方案技術特征,本申請運轉系統實施運行的工作原理和本申請運轉系統實施能量轉換的形式,是完全符合能量守恒定律這一自然規律的,是完全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實用性的規定的。但是,由于,1775年法國科學院通過集體研究討論并作出了“永不接受永動機專利申請”的決定,在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對專利申請審查具有約束力的部門法規規章《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記載或規定了“永動機是違背能量守恒定律這一自然規律的是不具備實用性的”,在由各國的教育部審定的物理學教科書上都載明了“永動機是違背能量守恒定律這一自然規律的”,各國初中高中以上學歷的人都認為“永動機是違背能量守恒定律這一自然規律的”,在網絡上都在宣傳“永動機是違背能量守恒定律這一自然規律的”。由此,對他們而言,壓力山大,不敢定奪。唯一的辦法,按照對世界科技具有重大爭議的案件一般都由各國的最高法院判決的國際慣例,向上推,即由他們一一作出駁回決定,再由申請專利的申請人向法院提出一審、二審、再審的請求,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并通過再審判決來決定。
本申請人即筆者撰寫一審起訴狀、二審上訴狀、再審申請書的難度:
一是,要將,根據本申請技術方案技術特征本申請運轉系統實施能量轉換的形式是完全符合能量守恒定律這一自然規律的是完全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有關實用性的規定的,與,在《專利審查指南》中所記載或規定的“永動機是違背能量守恒定律這一自然規律的是不具備實用性的”,在兩者之間實施能量轉換的形式及其所產生的效益是不同的,區別開來。
二是,在一審起訴狀、二審上訴狀、再審申請書中,要盡量回避使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枉法裁判”的字或句。因為,環境造就人類,他(她)們要作出駁回決定,是因外界環境造就的“莫須有”的壓力實在山大,并不是他們的本意。再者,將心比心,在當今社會能混到他(她)們這個位置實在不易,本申請人即筆者只求“本申請人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能夠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授權即能夠獲得《專利證》”同時期盼法院和政府不要對他(她)們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