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同事,上班時突發腦溢血,在醫院昏迷不醒,單位要負責嗎?雖然是在單位發病,但腦溢血屬于重大疾病,這和在其他地方生病住院是一樣的,和用人單位關系不是很大,用人單位也不需要負什么責任。如果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為工傷,48小時之后沒有死亡的,屬于住院治療,按照職工醫療保險的規定,享受醫療報銷待遇。
第一,上班突發腦溢血49小時內死亡的,視同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的賠償待遇。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果在工作場所發生疾病,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可以視同為工傷,如果是視同為工傷的,包括醫療費用、死亡后的喪葬補助金,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都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辦理,享受工傷保險賠償的標準。屬于視同工傷待遇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可以享受三項待遇。一是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的標準為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是撫恤金。這里的撫恤金主要是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三是一次性工亡補助資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不同的地區具體規定也不同。
第二,上班突發腦溢血昏迷不醒,按照醫保條例的規定報銷醫療費用。
上班突發腦溢血以后,如果經過48小時搶救存活下來的,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照當地醫療保險政策,繳納了職工醫療保險的,按照職工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報銷住院搶救的費用,用人單位不負任何行政責任,主要是協助患者家屬聯系醫院進行積極搶救,如果家庭的特別困難的,可由單位工會等發起員工進行募捐,提供人道主義的幫助;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醫療保險的,搶救治療所產生的的醫療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的政策,報銷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住院費用。
第三,上班突發腦溢血經搶救在48小時之后死亡的,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對于職工在上班時突發腦溢血,腦溢血作為一種常見的疾病,其實發病不發病,在什么時候發病或是在什么地方發病,關系都不是很大,只不過是在上班時間或是在工作場所發病,就一定要和用人單位扯上關系,這些認識都是錯誤的,即使扯上了關系,如果長期醫院救治或是住院治療,都是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來支付醫療費用;如果屬于48小時之外死亡,就和因工死亡沒有關系。超過48小時之后死亡,不管在醫院搶救的時間是多久都屬于因病死亡,職工因病死亡的屬于非因工死亡。目前對于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國家層面沒有統一的政策規定,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其補助的名稱各地也不統一,有的叫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有的叫一次性困難補助金等,特別是社保法出臺以后,對于因病死亡的職工或是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其費用的支付渠道是由社會保險基金來支付還是由原單位負責支付,各地的規定也不統一。所以對于因病死亡的政策還需要具體咨詢當地的人社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