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根本其實不在于是不是警車,而是在于是不是在執行公務。
我相信悟空問答的用戶中有一些朋友從事保安工作,我在執勤的時候也因為警用車輛能不能進小區和保安發生過小摩擦,但是同樣是執行規定,所以我對小區保安的困擾非常理解,希望通過這個答案把問題講清楚,既方便警察執法,也給小區保安朋友們一些幫助。
警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的享有特殊通行權的四種車輛之一,但是關于警車的定義,很多朋友并不了解,根據公安部頒布的《警車管理規定》,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于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
這里面特別需要關注的是“執行緊急職務”這幾個字,實際上公安機關使用的車輛統一稱為公務用車,而稱之為“警車”不是因為公安機關擁有,也不是因為外觀涂裝,而是通過實際使用狀況來劃分的,把警車狹隘的理解成藍白道的制式警車是錯誤的,比如我們刑警部門經常使用的警車,由于特殊的任務要求,外觀和一般社會車輛是一樣的,也不要求著制式警服駕駛,但是這些車輛在執行緊急公務時一樣是警車,享有法律規定的各項特權。
而在一些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比如說一個警察開著私家車,下班路上遇到了有人駕車撞人后逃逸,驅車追趕,這個時候雖然車輛的性質依然是私家車,但是執行的是公務,那么在通行時就享有“警車”的部分特權。
從法律角度來講,禁止非本小區住戶車輛進入的半封閉式小區不屬于公共道路,那么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禁止外來車輛通行的規定,小區物業部門應當執行,但是小區業主間自行訂立的“公約”其實質是一種私人間的契約,不可以用來對抗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阻攔正在執行公務的警車通行即構成妨害公務,在警察亮明執法身份,說明正在執行公務的情況下,保安無權阻攔警車在小區內通行,而在非執行公務情況下,即便是公安局的公務車輛,也不能享有通行上的特權,公安部也多次強調過,嚴禁公車私用,如果某些不自覺的警察開公車辦私事,那么小區保安不僅應該阻攔,還應該向警務督察或者紀檢部門進行檢舉,侵占公有資源是一種丑惡現象,必須加強群眾監督,堅決杜絕。
可能很多朋友會講,我怎么知道警察是不是在執行公務呢?他騙我我也不知道??!這就需要來訪登記制度發揮作用了,我在遇到此類情況時,都是主動亮明身份進行登記,實際上既然是執行公務,是離不開小區物業部門的幫助的,環境不熟悉,開車進去也找不到,還不如提前和物業部門聯系好,事半功倍,但是也有一些警察特權思想作怪,我開警車你還敢攔我?這是典型的特權思想,對于工作本身也是非常不利的,要把執法工作干好,首先要想清楚,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你尊重保安的工作,保安也尊重你,相互配合,事情進展就比較順利,你不尊重別人,引發矛盾,反而影響辦事的效率,所以對于要開警車進小區的警察,保安朋友不要阻攔,要求他登記即可,如果是開公車辦私事,這個登記對他本人的影響會是比較大的,有點兒紀律觀念的警察就不敢這么干,所以處理這種情況,不要一刀切強行阻攔,不妨靈活一點,對業主有交代,對警察也是監督。但是要注意只做身份和車輛登記,不要問執行公務的具體內容,執行公務的內容,警察本人也是無權對無關人員披露的。
我們必須明確的一點是,所謂“警車”的特權,是來自于執行職務工作的需要,是否執行公務是問題的根本,對于正在執行公務的警車,不是不該攔,而是不能攔,而對于非執行公務的警車,更不能因為是警車,就開啟特權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