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縣一個鄉的黨委書記和鄉長,涉嫌一起利用項目資金為自己撈取好處的案件,被紀律監委采取留置措施,他們后來就沒有坐牢。也許這只是特例,但是,對于問題作出標準答案是有很大幫助的。
紀檢部門對體制內的人員,一般以領導居多,采取留置措施(以前叫雙規,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內調查),必定是在掌握了一定證據的情況下才使用的。那一個人被紀檢部門采取留置措施后,就一定會坐牢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我們縣那個鄉黨委書記和鄉長的案子其實并不復雜??h里一個縣直部門(縣委常委當主要領導的部門)的主要領導,同時也是縣領導,叫鄉里打個報告到他們單位,說可以立一個10萬塊錢的項目。一切都進展得很順利,關于申請項目和資金的報告寫好后,那位縣領導批了,很快10萬塊也打到了由鄉財政所代管的鄉政府的賬戶里。
誰知,那錢到位后的第二天,那位縣領導叫鄉黨委書記和鄉長到他的辦公室,說那個項目不需要真做,只要找個信得過的小老板,開張真實的稅票,把錢套取出來就可以了,他要6萬,鄉黨委書記和鄉長各拿2萬。
鄉黨委書記和鄉長雖然害怕會出事,但是看在是縣委常委的面子上,還是由鄉長具體操作了。只是,他們都不敢要那2萬塊錢,而是把套取出來的10萬塊錢,一分不少的全部交到了縣領導的手上。
過了一年多,鄉長找的那位開發票的小老板因為涉及其他的行賄,被縣紀律監委叫去問話。誰知,他把縣紀委監委沒有掌握的這一個事也主動說了出來。
當然,那小老板并不知道,那10萬錢還跟一個縣委常委的縣領導有關??h紀委監委主要領導認為,鄉黨委書記和鄉長共同貪污10萬元,數額并不小了,而且是赤裸裸的貪污,影響太惡劣了。于是,向縣委書記匯報??h委書記叫縣紀委監委按法律法規和程序辦事。
于是,縣紀律監委就對鄉黨委書記和鄉長同時采取了留置措施。明白了縣紀律監委的意圖后,鄉黨委書記和鄉長當然首先想到的是保全自己,于是說出了一個同樣的事實,那就是他們是受那位縣委常委的命令那么去做的。況且,他們不但沒有把一分錢進自己的口袋,還由鄉財政出了那筆錢的稅費。
最后,事情很快也就水落石出了。鄉黨委書記和鄉長出來后,那位縣領導進去了。鄉黨委書記和鄉長算失職,都受到了免掉領導職務,降到副科級的處分。
總之,被紀檢部門采取留置措施了的人,十之八九最后都會要去坐牢,但是凡事都是有特例的。這,就是我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