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時的工作中經常會看到這么一個現象:某些公司的管理層和人事因為沒有做好人才的貯備工作,導致員工辭職后自己還沒招到人,于是用不簽字不同意、不發工資和不交社保等手段逼迫員工留一段時間。那么,如果用人單位不批準員工就不能辭職嗎?很顯然不是的,只要員工按照正常程序提出離職,就沒有任何不合理的借口強留員工,題主可以直接找人力資源去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法律賦予員工正常辭職的權利
我們每一個入職和辭職都是根據自己的自身條件和其他原因綜合考慮之后做出的決定,辭職也是法律賦予我們作為員工應有的權利,無論員工和企業簽訂的是哪種類型的合同,是固定期限的也好,還是不固定期限的也好。每一位員工都享有辭職自主權,只要員工想辭職,隨時都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借口。無論你是入職一個月還是在單位干了十幾二十年,都可以正常享受這個權力,我們經常看到有些員工為了順利離職,要編這樣那樣的理由,其實沒必要。從職場禮儀的角度出發,給一個合理的原因沒錯,但從法律的角度出發,離職時給公司理由不是我們該履行的義務,頂多算是一種情分。
二、辭職時要提前向單位提出辭職報告
我們沒有義務為公司提供一個合理的解釋,但是提前提交自己的辭職報告是每一個員工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
如果員工還處在試用期內,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若是非試用期的員工,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可以口頭通知,也可以書面通知,在非試用期提出的,則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不過為避免日后扯皮,我建議不管你是是試用期內還是非試用期,都要用書面形式通過郵件通知單位,然后在消息告知,最后必須確認對方是否已經收到。
三、員工辭職是通知單位而不是“申請”
現在的企業為員工提供的是一個很差的職場環境,導致很多人在離職的時候還有這樣的觀念:我是不要提前”申請“一下離職?其實好多人不知道,員工離職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通知和申請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含義,其區別在于,通知的意思就是“我現在已經明確的告知你我要辭職了,與你同不同意沒有關系,無論你同不同意批不批準我都要走,誰也別想攔住我”,而申請的意思是“我向你申請離職,必須經過各個階層的領導同意才能離開,若不同意我就沒辦法辭職。”
所以,如果你想辭職并且以書面形式做到履行告知的義務,那么除了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留下員工繼續工作。不過這個期間內,不管是員工還是企業都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
四、員工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員工在離職前辦理工作交接是其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在收到員工辭職信后,應當及時安排人員交接其工作,并在員工離職前交接完畢,因單位原因導致工作未能交接的(比如一時沒有招到合適人手接手其工作),不影響員工辭職的法律效力。
做好工作交接是高職業素養的體現,從本質上來講,工作交接也是工作中承上啟下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但是很多人卻不知道真正的工作交接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①工作交接的順序
首先按照各個需要交接的部門順序,要求員工依次作交接,并且應在按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的規定辦理離職工作交接手續;
其次公司應該出具詳細具體的交接清單,讓參與交接的人員簽字確認。
最后要求員工對整體的交接手續進行簽字確認,企業再次核實員工交接的資料的完備性與真實性。
②工作交接的內容
很多員工在做交接的時候只是單純的整理一下自己的電腦,寫點簡單的備注就認為是完成交接了,其實這只是復雜的交接內容的冰山一角。一般正常的工作交接內容包括5大類:
工作文件和資料:包括在職期間接受和發出的一些重要文件和工作記錄;
當前工作和崗位任務:梳理自己的崗位任務和當前工作進度,包括未完成事項、待辦事項的交接,這樣有利于接替自己的人正常開展工作。備注好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項也是必要的;
客戶資料:這個交接內容一般銷售崗位應該特別注意,客戶檔案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越具體越好,比如客戶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電子郵箱等基本信息;
固定資產:主要是你從公司領取的東西基本上都屬于公司的財產,在交接時就必須上繳。包括辦公用品,包括電腦、打印機、電話、門襟鑰匙、等等;
財務交割:員工離職時需要把牽扯在職期間的一些報銷經費進行核算,其次還要與財務部門清理自己主導的各種涉及企業資金周轉的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
工作責任心是關鍵。不管你是移交人還是接手人或是監交人,本著為同事、為部門和單位著想的態度,認真做好工作交接。不能太過隨意。
總體來說,”要走的人攔不住,裝睡的人叫不醒“,企業和員工應該本著好聚好散的心態去給彼此行個方便。
歡迎關注和評論!我是【職說筆記】,聚焦求職面試、職場關系、勞資糾紛。關注我,遠離職場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