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農民擁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使用權,所有權是不是仍然屬于集體?
我國土地性質公有制,是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所決定的,不能因為使用方式的改變,發生任何變化。
我們國家的土地只有兩種性質,一是國有制土地,包括城市和公用基礎建設用地,還有少部分國有制土地,暫歸農村集體使用的土地;二是集體所有制土地,在農村管轄范圍內的土地,均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農民依法獲取的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但必須按照規定范圍使用,超越了使用范圍,同樣是種違法行為。
農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沒有政策規定是“永久性”使用的,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是隨著房屋決定的,地隨房走,這點農民都明白,房子倒塌了,就要重新審批,如果不影響規劃,也許還能允許重新建房,如果有新的規劃,這個宅基地就不會審批給你,這怎么能說是永久使用啊!自留山、自留地也都是根據政策的規定,有政策規定長期使用,那就可以長期使用,如果政策不允許使用,有其他變化,那就要隨變化走,因為處置權不在農民手里。
農民沒有處置權,土地就不能買賣,也不能變相買賣。農民如果建小產權房岀售,也就是一種變相買賣土地的行為。另外土地管理法還有一條規定,農用土地不能搞永久性建筑,不能改變農用地的性質。農用地遭到嚴重破壞,面積達到規定數量,還將涉及觸犯刑法,農民千萬不要誤會,長期使用并不是歸自己所有。
人口多,土地少,這是我們國家的基本國情,有計劃合理開發利用,是一項長期國策,土地的利用,只有在國家計劃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制土地,雖說所有權歸集體,但管理權依然在國家,集體也沒有隨意改變土地使用的權力。國家的任何一塊土地的使用,都必須依法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