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一年半,判刑一年,刑期怎么算?
我以為此種情況幾乎不會發(fā)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7條的規(guī)定,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此以來,罪犯羈押時間超過了自己所判有期徒刑的時間。
一般來說,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屬于比較輕微的犯罪,公安機關(guān)對于案件偵查預審應該比較簡單、快速,相應耗時較少;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亦不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的時間更短,此案絕不可能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半的時間才判處刑罰。
另外,假若此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實被羈押一年半的時間,人民法院在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時亦會要考慮羈押時間而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半(自由裁量權(quán))。
如果上述屬實(小概率事件),有兩個后果。
首先,罪犯被釋放后可以啟動“國家賠償”之訴。罪犯被多羈押半年時間的賠償主體是公安機關(guān)或人民檢察院。
其次,相關(guān)辦案人員將會被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