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這種情況,用業內人士的話來說,叫做“零口供”,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遇上了都很撓頭,審理起來是件很麻煩的事情。
被告人的供述,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口供”,在審理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沒有口供,案件的許多細節就不容易搞清楚。所以,過去許多辦案人員把口供看成是“證據之王”,千方百計要拿到口供。
沒有口供怎么辦?有些辦案人員就會違反法律規定搞刑訊逼供,或者變相的刑訊逼供。一逼就供,一供就信。
客觀的說,刑訊逼供之下,確實也會破了一些案件,但是往往也會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造成冤假錯案。可以說,絕大多數冤假錯案都有刑訊逼供的因素。
刑訊逼供為什么可怕?因為重刑之下必有口供,世界上幾乎沒有誰能經得起刑訊逼供的折磨。你別不信,如果你受了刑訊逼供,你也當不了所謂的英雄好漢。
中國歷史上有個“請君入甕”的故事,
《資治通鑒·唐紀·則天皇后天授二年》記載,有人告發周興謀反,武則天命令來俊臣審問周興,周興還不知道。來俊臣問周興:“犯人不肯認罪怎么辦?” 周興說:“這個好辦,拿個大甕,周圍用炭火烤,把犯人裝進去,什么事他會不承認呢?” 來俊臣叫人搬來一個大甕,四面加上火,對周興說:“我奉命來審老兄,請兄入此甕吧。” 周興是當時有名的酷吏,不知道用刑訊害了多少人。這次輪到他了,周興也嚇得連忙叩頭認罪。周興確實辦了不少壞事,要說去謀反那也未必有。大刑之下,他敢不承認嗎?
在人類刑事訴訟的歷史上,對證據的認識和使用,可以分成三個階段:
神示階段,用動物或者水、火等辦法來驗證犯人是否有罪;
人證階段,靠人的口供或人的證言定罪;
物證階段,主要靠客觀性的證據來定案。
在信息化以及刑偵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只要被告人犯了罪,哪怕沒有被告人的口供,經過縝密的偵查,完全可以通過證據鏈把被告人鎖定,將其繩之以法。
老話說,人過留名, 雁過留聲。犯罪分子作案之時,必然會留下大量的痕跡,這些痕跡通過現代的刑事偵查技術搜集起來,就是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世界上再高明的犯罪分子,也不可能來無影去無蹤。
美國有個著名的碎木機碎尸案。
1986年11月19日,住在美國康州新鎮市的泛美航空公司的“空嫂”海莉突然失蹤了。警方懷疑她已經被有外遇的丈夫理查德·克拉夫茲殺害。但是他們沒有找到任何證據,甚至無法證明海莉已經死亡。偵查工作陷入僵局。萬般無奈之際,警方想到了李昌鈺博士。
李昌鈺重點勘查了克拉夫茲夫婦的臥室。李昌鈺以超人的觀察能力在那張雙人床床墊的側面發現了一小塊長條狀的極不明顯的痕跡。經過檢驗,他確認那是被人擦洗過的血痕,而且血型與失蹤人海莉的血型相同。他還根據血痕的形態判斷那是擦蹭血痕,很可能是在人體倒地的過程中形成的。
這時候,有人反映在前些日子的一個大風雪之夜,在被害人家附近,有個男人在河邊使用碎木機粉碎木頭。
李昌鈺組織警察們全面仔細地勘查那段河岸,而且將那岸坡上的積雪一點一點地融化。他們在融化的雪水中相繼找到了一些碎木片、毛發、纖維、骨頭碎片、人體組織碎片,還有一小片帶著指甲油的指甲、一小塊兒很像牙醫們鑲牙用的金屬片和一小塊兒牙齒。
警方調查后發現,克拉夫茲租用過碎木機。在水里,警方找到了已經被抹掉編號的機器,經過鑒定正是克拉夫茲使用過的機器。
李昌鈺把機器部件帶回試驗室,從上面提取到了一些微量物質,包括毛發、纖維、人體組織和血痕物質。
經過鑒定,在克拉夫茲家里、河岸邊、機器上提取的東西,可以認定為死者的衣物和人體組織。
盡管被告人拒不供述,法庭調查和辯論結束后,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人克拉夫茲犯有謀殺罪。法官宣布判處被告人50年監禁。
別說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就是取證最為困難的受賄案件,在證據形成鎖鏈的情況下也能認定。淮安市人民檢察院在二十年前就成功的辦理過一起受賄“零口供”案件。當年中央電視臺的記者還專門采訪了辦案人員,這起零口供定罪案件在中央電視臺播放過。
綜合起來說,只要證據形成鎖鏈,哪怕被告人裝成啞巴,也照樣能定罪量刑。
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