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子寫的財產協議公平合理,沒有什么大的私心的話,也無可厚非。畢竟有了財產協議能避免事后的財產爭端,把風險及早管控和化解實際也是一種明智的選擇。
如果女子是出于一已私利,企圖霸占全部財產的話,作的就過分了。男子可能有父母有兒女,他不可能不顧及他們的利益。如果錯在女方,男方生憤想在重病期間離婚也有情可愿。
具體內容不清楚,我們也不好作具體的評說。但有一點是可以提醒的,現在癌癥也不在不能延續生命的絕癥了,現在有許多藥物能延續病者的生命,國家也已納入醫保范疇。作為患者的親屬,本該把心思全心用在治療上,盡量延續患者生命,讓患者感受到親人的溫暖,即使療效不樂觀,也能無憾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