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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現在的農村合作社,我認為有主要是有兩個認識誤區,才導致了目前的發展困局,讓合作社變成了資本的工具,而不是農民發展的新依靠。
第一個誤區是普通民眾對于合作社認識的誤區。
一提起合作社,大家第一反應就是集體化,這是一個非常大的誤區,合作社跟集體化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合作社的基本定義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同類服務的提供者自愿聯合起來共同發展生產、銷售、提供服務的一種組織形式。

首先它是以家庭聯產承包為基礎的,也就是說還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
其次是在銷售、購買或者是服務環節進行合作,比如共同購買農資、共同銷售,因為在買賣環節,集體的談判能力肯定要比個人的強,更能夠實現高賣低買,從而增加收入。
還有在服務環節的合作,也是能夠降低成本的,比如購買大型機械,例如收割機,目前一家一戶是無力購買的,也用不了,但是如果有100戶合作起來就可以購買一臺,這樣既能提高生產效率,也能降低成本。
第三、合作社是以自愿為前提,不是強制的,你可以選擇加入,也可以不加入,而集體則是強制的。
第二個誤區是政府部門對合作社認識的誤區。
政府部門仍然把農民合作社單純當做農民致富的工具,是一種經濟組織。

如果說合作社僅僅是一種經濟組織,那么它跟公司、合伙企業、私人企業有什么區別?農民不是不可以成立各類企業、公司,為什么還要成立合作社呢?
合作社的本質是弱者的聯合,可以毫不客氣的說,弱者的聯合仍然是弱者,甚至更弱,因為從理論上來講人多力量大,它有個假定的前提,是所有人都是方向性一致的,但是現實中怎么可能呢?合作起來的農民利益訴求是不一樣的,因此,一旦合作起來,問題更多,組織能力更弱。
合作社本意是解決農民一家一戶“辦不好、辦不了辦起來不劃算”的事情,比如如何通過集體行動獲得質優價廉的商品,如何能夠合作銷售農產品以獲得更高的價格,如何獲得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等等,這些具有公共性質的農村事物。
所以合作社不是一個簡單的經濟組織,而是具有服務農民的社會組織,具有公益性質。
但是,我們現在所有的考核政策都是從經濟角度去看,所有的扶持資金都是給所謂的經濟上成功的“合作社”,美其名曰“典型示范”。結果我們只能看到那些所謂的“假合作社”獲得了大量的資金扶持,而真正的農民合作社要不“成立就死亡”,要不步履維艱,生存艱難。

也就是說,作為經濟組織的合作社對于中國大部分農村是沒有任何作用的,只有把合作社作為社會組織和公益組織來看,政府幫助合作社更好的服務農民,給予資金、政策支持,才有可能是農民合作社發揮真正服務農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