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787年美國憲法,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軍權、行政權、立法權互相分離。
美國軍隊不歸屬與黨派,歸國家所有。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總統擔任武裝部隊總司令。最高防務決策機構為國家安全委員會。此外,美國總統擁有開戰權,但必須經國會批準(海軍陸戰隊除外)。美國軍隊實行文管負責制,即國防部長負責。
在具體軍事行動上,指揮權是陸??盏溶姺N參謀長,由幾大軍種所組成的參謀長聯席會議制定作戰計劃并實施。
美國在1973年頒布了《戰爭權利法》,旨在限制總統采取軍事行動的權利。
該法案要求總統出兵前48小時必須告知國會。在沒有國會允許的情況下,禁止在國外駐軍60天以上。否則,必須在30天內撤離。
60天,對于總統來說,完全可以決定打一場小型戰爭,而不受約束!
從中可以看出,美國總統在對外發動戰爭的權利是很大的,可以,先斬后奏!
也說明,美國軍隊相對來說,不是不敢而是沒有權利控制政黨和議會。
緬甸2008年通過全民公決,通過了《緬甸聯邦共和國憲法》。根據這部憲法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實行多黨制,實行市場經濟制度。
三軍總司令為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而不是民選總統作為三軍總司令??偨y對各武裝力量沒有指揮權。
新憲法賦予緬甸軍隊繼續在國家民主政治方面發揮作用。軍隊在各級議會中,擁有25%非經選舉產生的議會代表席位。政府中的內政部,國防部,和緬甸邊境事務部等幾個重要部門的部長必須來自軍方。緬甸憲法第436條規定,任何憲法條款的修改都需要75%的議員同意。那么,非選舉產生的軍隊議員占據了25%的各級議會議員。顯然,軍隊在緬甸國家民主政治中占有支配性地位。
所以,緬甸軍方可以管控政府!
世界上任何國家的憲法,沒有絕對的公正。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