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年滿14周歲,且屬自愿的,則男方不構成強奸罪。但是,雙方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但是,三種情形下,男方可能構成強奸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是什么情形下,男方會構成強奸罪呢?請繼續往下看,周律師給你答案。
一、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的手段,強行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依法構成強奸罪。
這是最常見的強奸犯罪類型。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構成強奸犯罪。
如果該未成年女性不同意,男方采取暴力,或者脅迫的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
二、趁未成年女性醉酒,或者被人下迷藥,意識不清時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
這一點,在網絡上正傳得沸沸揚揚的吳亦凡涉嫌強奸被刑拘事件,大概率涉及有這一方面的情節。
女性醉酒后意識不清楚、或者被下迷藥,不知道反抗,或者不能反抗,此時,男方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屬于刑法規定的“采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依法構成強奸犯罪。
因此,不能說此時女性沒有反抗,便視為對男方同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是“同意”的。
女性這種狀態下,沒有性防衛能力,屬不知道反抗,或者知道,身體不受控制,不能反抗。
三、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不論幼女是否“同意”,男子均構成強奸犯罪。
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心智尚未成熟,性防衛能力不足,不能充分辨別和理解性行為。
因此,我國刑法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立法上給予特殊保護。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對于強奸幼女方面,下面這個真實的案例,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和啟發性。
一起強奸幼女案,案發時,不但無人譴責,還全村人都來吃飯!
近日,廣西西林28歲男子項某,被縣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且不準適用緩刑。
判決下達后,該男子大呼冤枉:“那是我明媒正娶的老婆啊,是我三個孩子的媽!”
這是什么情況啊?請繼續往下看!
項某的妻子熊某,現年21歲,雙方生育有三個孩子,最大的7歲。
按此推算,熊某生第一個孩子時,剛剛14歲。
原來,在8年前,項某經人介紹,“明媒正娶”地同還不滿14歲的熊某結了婚,還按風俗舉行了婚禮。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同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不論其是否“愿意”,都屬于強奸犯罪,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理論認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心智尚未成熟,性防衛能力不足,不能充分辨別和理解性行為。
為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刑法對她們給予特別的保護,規定凡是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一律認定為強奸犯罪。
強奸屬重罪,一般可以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幼女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因此,其追訴時效,最高可以達到20年。
后來法院認為,本案有一定特殊性,被告人歸案后,如實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
同時,本起強奸案的受害人,即被告人的妻子,也請求從輕處理,因而,法院最后作出了以上從輕處罰的判決。
當然,也有一定的例外,就是男女雙方都是未成年人,雙方“早戀”,偶爾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一般不認定為犯罪。
總結
對于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是否構成強奸,該如何處理,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一般情況下,雙方自愿的,不構成強奸。
特殊情況下,如與未滿十四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趁女性醉酒昏迷,以及其他意識不清楚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的等,依法構成強奸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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