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變動較大,具體情況如下!
這個由國家人社部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2021】18號文件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遺屬基本待遇暫行辦法》中規定: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崗職工和退休職工,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出現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所涉及的主要是喪葬費,撫恤金兩項。
這次變化比較大的主要是計算基數和發放依據,具體如下:
(一)喪葬費:
統一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可支配收入的兩倍發放。各地的基數不同,金額不等。
(二)撫恤金:這要分在職和退休人員,也就是沒有領取養老金和領取養老金兩種情況。主要也是按照當事人死亡時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可支配收入為計算基數,結合當事人實際繳費,含視同繳費(下同)情況確定發放月數。
1.在職即沒有領取養老金的:(最低不低于三個月,最高不超過24個月)。
具體為:繳費年限不滿五年的,發放標準為三個月;繳費年限超過五年,不滿十年的,發放標準為六個月;保費年限超過十年不滿15年的,發放標準為九個月。繳費超過15年到30年的,每實際繳費多一年多發一個月,30年發24個月;30年以上的按30年計算,最多不超過24個月。
2.退休(含退職下同)即領取了養老金的:
已退休人員也是按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月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以退休前實際繳費年限為計算依據,確定出補償最高月份。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就是15年以上到30年的,每增加一年多發一個月,30年以上,按30年計算,最高24個月)。
確定出最高補償月份后,在根據已領取一年養老金減發一個月,但最低發放月份不得少于九個月標準執行。
以上實際繳費年限和養老金的領取的時間計算到月。
綜上所述,這次更新后的職工社保喪葬撫恤標準變動較大,不但有了原則性的統一,而且讓人一目了然,雖然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個省,市,自治區為統籌單位的社保制度,各地方的發展情況不一樣,喪葬撫恤補貼金額也不盡相同,但以最大程度的減少了政策上的差異,這也是一個新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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