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財藝新勢力,一名注冊會計師。
一、法律明確要求,對于公司破產和解散前,必須繳納未實繳注冊資本。
我國自2013年公司法修訂后,注冊公司由“實繳制”變為“認繳制”,法律對繳納的期限沒有強制性的規定,認繳數額、期限可由公司章程具體自行規定。
關于清算相應注冊資本補繳涉及2個法律,具體如下:
(1)《企業破產法》第35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一款“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由法律條文可以看出:
(1)股東未出資額列入公司破產財產;解散時,股東未出資額列入清算財產。
(2)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破產和解散前,對于未實繳的注冊資本,必需要求股東提前繳清其認繳的出資,防止股東逃避對公司的出資義務。
二、實踐操作中,具體可以分兩種情況。
1.公司沒有外債,需要注銷
如果公司沒有外債,即使認繳出資1個億注銷的話,一般情況下可在工商局留下承諾函,保證公司沒外債,走正常的注銷流程即可,不需要認繳一個億的出資后再注銷,但是注銷公司的時候需要補繳注冊資本的印花稅。
2. 公司有外債,需要注銷
如果股東未實繳,只是認繳,公司若破產清算出現資不抵債等情況,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如:股東目前手上有1個億,之前公司注冊資本0.8億,實繳0.5億元,公司破產全部資產清償后還欠外債2個億,股東不需要對2個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只需要未實繳的0.3億元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個人剩下的財產0.7億元也不需用于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