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再次轉讓,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這是一個相當普遍的問題。由于商品房銷售實行預售制,加上各種原因,可能導致已交付的房屋長時間無法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幾年甚至十幾年辦不了證的都有。但是,這樣的房產交易又大量的存在。對待這類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要有所區分,如果是小產權房,根本辦不了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就屬于無效合同。如果是商品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這樣的合同是有效的。
認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交易合同有效性的法律依據
購房合同有效性主要是根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認定。
1、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也就是說,只有符合上述五種情形的合同才能認定為無效合同。對于題主所說的情況,排除前四種情形,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購房合同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進一步明確,上述條款中所說的“強制性規定”指的是效力性強制規定,而非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得轉讓房屋的第(六)項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這里使用的是“不得”,根據法院實際判例,一般認定此條款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由此可知,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交易合同,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法定情形的第(五)項,所以,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就是說,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不能以賣方在出售房屋時沒有取得房產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現實中,有很多這樣的案例,賣方將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子賣出,幾年后房產證辦下來了,但是,由于房價大幅上漲,賣方反悔不認賬,主張合同無效。上述司法解釋明確了合同的有效性。這也就排除了賣方為了償債而不承認合同有效性的問題。
房子被查封后,買方應該如何維權?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以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盡管你已經支付了購房全款,但是,由于沒有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戶登記,還不能證明房子屬于你。也就是說,從法律角度來講,房產仍屬于原房主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院可以查封該房產作為原房主的執行財產。
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通俗點說就是,只要題主全部滿足上述四個條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請求對案涉房屋排除執行。由于題主已經支付了全部價款,且購房合同合法有效,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原因是由于賣方未取得房產證,并非由于題主的原因。這三個條件滿足了,剩下的關鍵在于第(二)項。也就是要看題主是否已經實際占有了案涉房屋。如果房屋已經交付給題主,那么根據上述司法解釋,題主就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異議,并有希望將案涉房屋排除執行。相反,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給題主,即使你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也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上述推理是假設賣方是直接購買的新建商品房,開發商未辦理房產證。如果原房主并非直接由開發商手里買的一手房,而是經過了轉手,那么情況就要復雜的多,維權也將變得相當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