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個問題本身就有問題,既然是被“刮蹭”,那么損失應該不是很大,這種情況一般不會“扣車”。我試著分析一下:
一是車主買了相應保險,被刮蹭后報保險公司和交警隊,由于保險公司對刮蹭存在異議(比如懷疑故意損壞騙保等),因此請交警進行事故原因認定,有事故處理經驗的交警一般可以分辨出是否刮蹭造成,這種情況交警一般不會扣車,而是通過小區監控等調取相關證據,如果無法收集證據,只能車主自己倒霉。如果是車主故意損壞騙保可能會觸及法律,這可能會移交刑偵隊,作為騙保的作案工具,那就可能會扣車了。
二是第三人人為的故意損壞車輛,關于這種情況,可能會暫扣車輛進行鑒定,但是鑒定完畢后會及時返還。一種情況是損失不大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司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另一種是損壞公私財物損失較大的,涉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犯罪,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管是那種情形,警方暫扣車輛后都會做出相應的處理結論:
一是涉嫌騙保的,物證會隨案件移交檢察院;
二是屬于第三人損壞需要鑒定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八條對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退還當事人。關于鑒定期限,《公安機關物證鑒定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物證鑒定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鑒定,出具鑒定文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情況特殊的,經物證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應當及時向鑒定委托單位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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