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主動離職,不要主動離職,不要主動離職,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這個事情,主動權在你,由你決定要留還是走,如果你要留在公司,公司不能把你辭退;如果你要離開公司,所得到的賠付金額也不止兩個月工資。
為什么這么說呢?這里有兩個關鍵的節點:公司是否能辭退三期女員工?經濟補償如何賠付?

01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終止同三期女員工的勞動合同
提問者的領導說,自己離職可以領兩個月的基本工資,勸退只有一個月的工資。不管是勞動合同期內還是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都不能解除或者終止同三期女員工的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期內
什么是“勸退”呢?《勞動合同法》上沒有這種說法,如果在勞動合同期內,公司想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四種方式:
合意解除,即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
過失性解除,指員工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非過失解除,指員工沒有過失情況下。
裁員
簡單點說,公司要勸退你,如果你同意,那么屬于合意解除,雙方和和氣氣把勞動合同解除了;如果你不同意,那么屬于非過失性解除,對于非過失解除,也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處理。
以上是針對一般員工的,對于三期女員工(三期指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合同法》另有規定,公司不得按照非過失性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那么當公司要勸退你,你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也無法辭退你。若公司硬要辭退你,那么公司的辭退屬于違法解除。
在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主動權在你,你要留在公司,公司不得辭退你;你要走,公司就要向你支付二倍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補償金。

? 勞動合同期滿
還有一種情況是勞動合同期滿了,公司也無法終止與三期女用工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也就是說,至少要等到你的哺乳期結束,公司才可以終止與你的勞動合同。
對于哺乳期,指女員工從生育到嬰兒滿一周歲的期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按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有詳細規定。
不管是勞動合同期內還是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都不能辭退你,決定權在你身上。

02
怎么賠付?不是公司說了算,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提問者的領導說,自己離職可以領兩個月的基本工資,勸退只有一個月的工資。這位領導估計是個法盲,或者是假裝不知道勞動法,看似給你了“好的”選擇,但其實收益最大的是公司,省了一大筆錢。
上面提到如果在勞動合同期內,公司想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四種方式,分別是合意解除、過失性解除、非過失解除、裁員,除了過失性解除,公司都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員工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是怎么規定補償金標準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里著重說一下“月工資”,也就是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等,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操作,但不單單指基本工資。
如果公司勸退你,你同意了,雙方合意解除,補償金的賠付標準是月平均工資*司齡;你不同意,公司強制辭退處于三期中的你,那么屬于違法解除,補償金的賠付標準是月平均工資*司齡*2倍,這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中有明確規定。
從提問者描述看,你休完了產假回到公司,我想你在公司的年限就不止一年了。你算筆賬,無論哪種方式,你都可以賠付到更多的補償金,而不是簡單的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兩個月基本工資。

03
留還是走,主動權在你
上面我們已經分析過了,不管是勞動合同期內還是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都不能辭退你;公司賠付的標準也不是由公司說了算,所有的主動權都在你身上,由你決定留還是走?
? 第一種解法方法:留下來
如果你覺得公司薪資、發展前景都不錯,想留下來,《勞動合同法》賦予你這個權利,公司無法強制辭退你。
你打算留下來的話,心理上要做好相關準備,因為公司本意就想勸退你,這個時候你留下來,會面臨很多困難,如公司上層的刁難、同事們的“冷暴力”等。
有些公司還會采取一些做法逼迫你辭職,如換崗等,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蝸居》里面,海清扮演的女主角懷孕了,公司就把她的辦公桌搬到一個狹窄的通道上去,各種手段逼迫、冷落她。
? 第二種解法方法:走,離開公司
我比較傾向的是第二種解決方法即離開公司,既然公司本意就要辭退你,“強扭的瓜不甜”。離開公司有兩種情況:你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走上仲裁之路。
情形一:協商解除
最好的解法方法當然是你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好我好大家好,“和氣生財”。賠付的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月平均工資*司齡或者雙方各退一步,取個折中的數。
你可以試著和公司領導敞開來說,一方面將心比心,另外一方面擺事實,搬出《勞動合同法》。
如果公司不同意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賠付標準,你也可以和對方協商各退一步。
談下來的話,對你來說,賠付金額也要比兩個月工資多,也能免去仲裁的各種麻煩;公司也能避免法律制裁,對雙方都是共贏的事情。
情形二:仲裁
最壞的情形是公司不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賠付,堅定原先的方案:自己離職可以領兩個月的基本工資,勸退只有一個月的工資。
那么你可以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記得照常上班打卡,否則給了公司“可乘之機”,以曠工為理由辭退你。
仲裁是最后走的路,為什么呢?因為仲裁時間比較長,程序比較麻煩,如果碰上專業的HR,會采取拖延戰術,比如對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你也能得到賠付的錢,但是時間線拖得比較長,影響你的心情,所以由你決定。

結語
這件事情,公司無法辭退你,主動權在你這里,由你決定是留還是走。
留,做好心理準備;走,最好是協商解除,你好我好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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