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多年來一直在民政部門的優撫安置工作,對這方面的政策是了解的,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答案:孩子當兵了,根本不需要在地方上再交醫療保險,其他的社會保險也不需要再交了。原因如下:
早在2012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并于當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軍人保險制度己經完全建立起來,并正式進入實施階段。
我國的軍人保險制度包括四項內容: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在服役期間,軍人的保險由軍隊后勤部門負責。
其中:1、軍人傷亡保險的內容是: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規定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2、當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3、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應當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義務兵、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但按規定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4、國家也統一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從內容看,相當于死亡、殘疾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家屬的養老和醫療保險四大項。這是法律的規定,軍隊和政府相關部門都必須嚴格執行。
軍人無論以哪一種方式退出現役——即: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與供養——的,其軍人的各類保險關系,依照相關規定,由部隊后勤部門轉入本人工作或居住的地方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即現在的縣一級的社會保險局和醫療保險局,參軍之前、服役期間的繳費年限,一律按政策合并計算,肯定不會影響到軍人的各類保險關系,這是肯定無疑的事情。
另外,不論是在原來的軍人安置主管部門,即民政局和人社局,還是現在的退役軍人事務局,都把退役軍人保險關系的接續,當做事關軍人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逐人逐項與相關管理部門協調、溝通、配合,確保不出現任何問題。2019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還專門印發了《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為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養老、醫療困難提供了政策支持。這方面是可以完全放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