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達到交付商品房條件向業主交付商品房,前期為“管理小區”,開發商與其選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將小區物業服務工作“交”該物業;
物業可以說是:開發商的“雇傭軍”;
小區業主入駐后,可以團結一致,“推翻”開發商“統治”,這需要小區業主共同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具有代表性的業主個體委員組成),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可以擁有公章;
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的“代言人”,代表業主利益,代表廣大業主處理關于業主權益事務,執行小區業主大會決策。
小區業主團結一致,可以將“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罷免,與新物業服務公司簽訂正式《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開始新的物業服務。
據我所知,有的小區也采?。翰还蛡蛭飿I服務公司管理小區,實行小區物業 管理自治;小區業主們(或由業主委員會)選擇小區服務人員,有的需要專業人員進行的工作也聘請/承接給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完成,這樣小區物業管理保持井井有條。
言歸正題,買賣停車位/庫,從物權法角度應是所有權(物權)的轉讓,一般,即不動產權轉讓;
前提是,開發商必需具有所出賣停車位/庫的合法不動產(物)權;一般,開發商出賣的停車位不具有合法不動產物權,開發商不得出賣其;
開發商也拿不出停車位合法不動產權憑證,不能為“購買”業主開具正規發票,而只能是普通收據!
因此,開發商不能買賣以上所說停車位,也辦理不出不動產權證。
開發商將不能出賣的停車位賣予業主,并同前期物業服務公司惡意串通:非逼業主買車位,不買不允進小區,只“賣”不租等。此現象屢禁不止,是開發商在鉆業主不知,以及業主還沒有形成和力,有關部門監管不嚴等空子,逼迫性地強制購買,
屬于侵犯業主合法權益行為。涉及廣大業主民生關切!應由有關部門及時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