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分兩個方面,一是牛的主人,管理不善,其牛進入他人家玉米地里糟蹋莊稼;另外一個是玉米地的主人,把進入其地里的牛打死了。
從法律上講,兩個人的行為都有一定的過錯,但是,很明顯,打死牛的行為,更為嚴重。
下面,周律師從三個方面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
一、別人家的牛到自己玉米地里糟蹋莊稼,正確做法應該是約束、控制住牛,然后要求牛的主人賠償自己莊稼損失。
對于農民來說,地里的莊稼,是其幾乎全部收入的來源,辛苦種植的玉米,被別人家的牛糟蹋,是非常令人痛心的。
但是,牛,特別是耕牛,農民都知道,在過去,頂半個家當,耕田犁地都靠它,是十分重要的,不能傷害。
因此,當別人家的牛到自己玉米地里糟蹋莊稼時,正確做法應該是控制住牛,然后要求牛的主人賠償莊稼損失,而不是把牛打死。
二、打死別人家的牛,不但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嚴重的還可能涉嫌犯罪。
打死了別人家的牛,首先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同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如果打死的是耕牛,它是耕田犁地的勞動工具,則可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1、破壞生產經營罪
根據刑法,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毀壞財物罪
打死的,即使不是耕牛,也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數額較大的,構成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夠不成犯罪的,也可能會受到罰款、行政拘留等治安處罰。
三、本案中,牛的主人完全可以要求打死牛的人賠償牛的損失,但同時他也應該賠償對方莊稼損失。
牛的主人管理不善,致使其牛進入他人莊稼地吃玉米,糟蹋莊稼,作為動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總結
牛吃玉米、糟蹋莊稼,和打死牛,分別是兩個行為,兩個行為都有過錯,但是,打死牛的行為,很明顯嚴重得多。
牛的主人,應當賠償莊稼地玉米的損失,而打死牛的人,更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了賠償責任,還可能面臨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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