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就一句話:經過了依法批準,取得了參公管理資格的事業單位中的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在按規定做了公務員實名登記之后,都屬于參公管理人員。為什么這樣說呢?
一、先看法律的規定
在經過了幾次修改、從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最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整整分為十八個章節,共計有113條之多。涉及到參公管理的僅有一條,即法律附則部分的第一百一十二條,條文的具體內容為:“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認真品味這個法律條文,你會發現這個規定對參公單位、參公人員適用條件、適用資格、人員范圍、批準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法律界定,確定了宏觀的法律框架。至少有幾個特點:1、法律前提是:必須是有國家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法律確實規定了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才可以參公管理;2、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性質是:還是事業單位和事業編制人員,并沒有任何改變;3、明確排除工勤人員。參公管理的人員中,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包括該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即:即使是在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其單位中的工勤人員,一律不得參公管理。4、必須經過批準。要取得參公管理單位和參公管理人員的資格,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程序,經過公務員管理機關的批準,并對參公人員逐人進行公務員的實名登記。
概括而言: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才是真正的參公單位,參公單位中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才是參公管理人員。相應地,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的事業單位及其人員,根本不是參公事業單位和參公管理人員。
從宏觀上看:所謂的參公管理人員,不過是從法律的角度,照顧到國家行政管理的復雜性,實事求是地開了一道法律意義上的小門,實際涉及到參公單位的數量和參公人員的人數肯定是非常小的,是公務員制度的有益補充而已,僅處于從屬地位,絕非公務員隊伍的主體。實際上,參公事業單位和參公管理人員,是介于黨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過渡性單位和人員類型,類似于“三不象”,事實上是一個比較尷尬的存在。
二、再看《公務員法》配套法規的規定
《公務員法》配套法規很多,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但涉及到參公人員管理的主要有兩個。下面,分別介紹一下:
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這是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并于2020年3月3日發布的。毫無疑問:這是從單位的角度對參公人員產生重大影響的配套法規。該《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列入參照管理范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
(二)使用事業編制,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說到底就是:同時完全具備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納入到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待遇的事業單位,才能列入參照管理的范圍。
《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批準列入參照管理范圍。實行參照管理的,應當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的規定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對于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個人來說,這就非常明確了:在列入參公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中,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這兩類人員實行參公管理,其實質是: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進行管理,當然也享受公務員工資福利待遇;參公人員不實行事業單位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不能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也不再享受專業技術職務的相應待遇。另外,該辦法明確要求:嚴格控制參照管理范圍。
2、《公務員登記辦法》。這業是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并于2020年3月3日發布的。這是從個人的角度對參公人員產生重大影響的部門規章。該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登記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就是說:參公管理人員也要參照公務員必須進行實名登記的規定,進行實名登記。不過,登記的具體工作,由單位按照組織部門的要求完成。只有進行了實名登記的參公人員,才能享受到公務員的相應待遇。
三、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相關情況
在目前情況下,我國的事業單位主要分布科、教、文、衛、體等領域內,各級各類公辦學校的教師、各級醫院的醫生,是最為典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就是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服務社會公眾,絕大多數人根本沒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責。事實上,由法律、法規明確地授權,賦予其一定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即:可以申請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只能是極少數。也就是說:絕大多數的事業單位根本沒有參公管理的資格和條件,在這些事業單位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當然肯定與參公管理完全沒有任何關系。
目前,沒有參公資格的普通事業單位的綜合管理法規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目前,事業單位設置了三類崗位。分別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管理崗位一共分為十級,分別對于公務員級別。其中的五級、六級對應正副處級;七級、八級對應正副科級。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八級,只是相當于公務員副科級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的職級而己。毫無疑問,這僅僅只是普通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的崗位職級分類,實際上根本就不在參公管理人員的范圍之內。
四、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事業單位管理崗八級人員屬于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嗎?
綜合以上介紹,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經過法定程序批準,取得參公管理資格的事業單位中,在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所有人員,不論行政職務、技術職稱高低,都是參公管理人員,都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當然也享受公務員待遇。這類事業單位數量很少,參公管理人員的總數極為有限。
2、沒有取得參公管理資格的其余所有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不論在什么崗位工作,一律都不屬于參公管理人員。實際上,絕大多數的事業單位,根本不可能取得參公資格,自然更不會有參公管理人員。
這位題主,大概是一個對參公管理政策毫無了解的人,提出的問題確實讓人啼笑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