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在三種特定情況下,奶奶的房產可以由孫子繼承,否則孫子不能直接繼承:
- 孫子的父親過世,孫子代位繼承。
- 奶奶生前有遺囑,指定將其個人財產遺贈給孫子。
- 奶奶生前與孫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以下分兩個方面說明一下。假設前提是,房產確實屬于奶奶。
為什么孫子不能直接法定繼承?
因為孫子不是法定繼承人。
在我國《民法典》繼承編(包括之前的《繼承法》)規定,孫子不屬于第一或者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從法定繼承角度,孫子不能直接繼承。
但是在三種情況下,孫子可以繼承:
一是代位繼承。前提條件是,孫子的父親先于奶奶過世。按照《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注意,孫子只能繼承其父親應當繼承的份額。
二是遺囑繼承。如果奶奶生前訂立一份合法有效遺囑、將自己的房產“遺贈”給孫子,這是可以的。遺囑繼承優先級高于法定繼承。
注意,“遺贈”性質的遺囑,需要有一個做出接受表示的動作: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是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的優先級最高。
遺贈扶養協議指的是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簽訂的一份協議: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如果所有法定繼承人放棄、給到孫子,可操作么?
人們可能會問:沒有上述三種情況,奶奶的所有法定繼承人都同意放棄、給到孫子,也不行么?
不好意思——可操作,但不是由孫子繼承,而是要分為兩步:
- 第一步,繼承人先繼承。繼承沒有稅。
- 第二步,繼承人再把繼承所得,通過買賣或者贈與的方式給到孫子。這里,就要涉及到不菲的稅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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