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區的規定,原則上法律工作者不準跨縣、區代理案件,不準代理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8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住所位于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轄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內。
(二)案件由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轄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該案進入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繼續接受原當事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實際,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適當調整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