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不管是法律法規還是實際操作都非常明確,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都不適用《勞動法》。
我國的所有法律中,除了憲法適用一切之外,其它任何一部法律都有著明確的適用范圍,超出范圍的不受該法律管轄。
以《勞動法》為例,它的第二條就規定了適用范圍,包括以下兩類:
1、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可以看到,企業和事業單位有著明顯的兩個差異:
1、企業是“形成勞動關系”,只要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哪怕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實際用工之日起就適用于《勞動法》。
而事業單位是“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必須要直接和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才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不適用《勞動法》。
2、企業是“適用”《勞動法》,事業單位是“依照”《勞動法》執行。
關于“適用”和“依照”的區別,我舉個例子就清楚了,公務員是適用《公務員法》,參公管理人員是依照《公務員法》執行,雙方仍有細微的差異。
所以,企業的一切行為都受《勞動法》約束,但事業單位還受到其他法律法規的約束,在雙方沖突的時候,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綜上所述,要判斷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是否適用《勞動法》,關鍵在于雙方是否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答案是否定的!
可能很多事業編人員有疑問,我明明要簽訂合同,并且三年一續簽,為什么說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原因很簡單,事業編人員簽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聘用合同。
目前,針對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國家并沒有相應的正式法律,實際執行的是2014年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這個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不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效力位階會比法律略低一些,但也是全國性的行政法規,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都要按此執行。
條例的第四章中明確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所以,事業編人員與事業單位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自然不適用于《勞動法》。
最明顯的例子,《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為12個月”,與《勞動法》是相矛盾的。
事實上,事業編人員不光沒有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還沒有構成勞動關系,而是構成人事關系。
這從條例第十九條也能得到驗證,“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所以,公務員也好、事業編人員也罷,執行的都是編制管理,與單位構建的都是人事關系,都不適用于《勞動法》。
其中,公務員適用于《公務員法》,事業編人員適用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然后,介紹一下事業單位中哪些工作人員適用于《勞動法》。
最常見的就是直接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工,這是適用于《勞動法》的。
但是,勞務派遣工比較特殊,他們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公司形成勞動關系,事業單位只是用工單位。
因此,雙方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直接聯系,如果發生糾紛,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進行溝通,通過《勞動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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