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確一點,駐外使館的外交人員被視作與外國的地位相當,外交人員代表著自己國家的利益,并負責處理外交事務。如果一個國家的使館人員遭到駐在國的驅逐,不會發生使館人員賴著不走的現象。如果賴著不走,只會自取其辱,損害自己國家的形象。
國家之間互派使節,自古有之。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派遣國的使館神圣不可侵犯,未經使館人員的許可,任何人和組織不得進入使館搜查。但也有例外,比如1973年,巴基斯坦發現伊拉克駐巴使館違規運輸大量軍火,巴基斯坦要求搜查,這一要求遭到伊拉克的拒絕,隨后巴基斯坦強行進入使館,最終查貨大量武器。巴基斯坦官方據此向伊拉克提出強烈抗議,并宣布伊拉克大使為不受歡迎的人。
依據公約的規定,一國派往外國的外交人員,不但享有地位和禮節上的尊重外,還享有外交上的特權。這些特權包括人身、館舍、財產不可侵犯,刑事、民事和行政上的豁免權,通訊自由權等。
雖然外交人員可以違法不究,并不是說可以無法無天。對于普通違法活動,接受國也不能行使管轄權,但可以要求派出國將其召回,或要求派出國宣布放棄此人的豁免權。比如獨聯體一國的外交人員醉駕撞死3人,該國政府宣布放棄此人外交上的豁免權,這名外交人員隨后受到駐在國法院的審判。
使館人員從事間諜活動或者干涉駐在國的內政,一般都會被驅逐出境。有時候隨著兩國關系的持續惡化,也會通過驅逐外交人員來作為報復的手段。
近日,以美國為首的西方19個國家以俄羅斯毒害俄前特及其女兒為由,集體驅逐俄羅斯外交官。西方大國沆瀣一氣,不經過國際法程序,以粗暴的方式集體驅逐俄羅斯外交官,讓人憤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