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房的時候,不管是住宅也好,商鋪也好,產權總是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
小區商鋪和住宅是相輔相成的,小區的住宅下面就是商鋪,而樓上是商品房70年產權,商鋪是40年產權,小區商鋪和住宅相差30年,當商鋪的40年產權到期后,商鋪該怎么辦?這里談談我對這個問題的觀點。
兩個概念要搞清楚
這里的兩個概念是商鋪的產權,和商鋪的土地使用期限。
這位網友提的問題,住宅70年,商鋪40年,這里的70年和40年,都指的是土地的使用年限,并非是商鋪和住宅的產權。
商鋪和住宅的產權包括兩部分,是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商鋪的產權是私人財產,是永久的。根據《物權法》第四條的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是屬于國家,因此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商鋪的土地使用權是40年。
商鋪的產權是私人的,永久私人產權,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土地是國家的,使用時間是40年,這是兩個概念,你要把這兩個概念搞清楚。
商鋪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獲得開發權那時候開始計算,如果你是開發商獲得土地開發權5年后才購買,那么你的商鋪剩余使用年限就只有35年了。
40年后商鋪產權歸誰?
40年后,商鋪的產權當然還是產權人所有,這產權是永久的。
40年后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應該怎么辦呢?
現在很明確的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是自動續期,根據《物權法》第149條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期限到期,是自動續期。
而商鋪包括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土地到期后該如何處理,也是說的可以申請續期。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購買住宅或者購買商鋪,沒有必要糾結土地使用年限這問題。土地的使用期限只是暫時的過渡時間,當有一天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社會不斷地成熟了,大家統一認識后,土地的使用權都會繼承并永久地使用。
前不久發布的城鎮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社會的各項法律法規都會不斷地完善,讓我們越來越更好地保護好自己的私有財產。
綜上所述,
40年后商鋪產權還是歸產權人所有,產權是永久的;而商鋪的土地使用權目前規定是40年,這是兩個概念要搞清楚。
在未來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商鋪的土地使用和住宅一樣,都會自動續期、永久地使用并且可以被下一代繼承。
當然,這也是我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歡迎各位對這個問題在下面留言,發表你們的觀點和意見,相互交流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