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很值得回答,因為也算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一個經典問題啊。
第一,案件數量上,法官辦案遠多于律師,多得多。整個法院系統,大約除了行政庭以外,無論是刑事法官還是民商事法官,都是非常忙碌的。部分民商法官,一年的案件量都在300件以上,多的要500件;而一般的律師能有50件就不錯了,80件到100件的簡直是鳳毛麟角。折合到一個月,一般法官在30件案件以上,律師很難超過10件。
第二,案件質量上,則各有千秋。法官屬于被動式的介入案件,因此案件情況千差萬別,既有很小標的的日常生活糾紛,也有幾千萬上億的房地產金融案件,所以案件的難易程度差別很大。律師則一般要看發展方向,刑事律師則一般不怎么操作經濟案件,公司證券律師一般也不太接手離婚案件。因此案件質量很難比較,總的來說,法官的受案質量要高一些,因為一部分律師代理的案件往往在人民調解、訴前調解或者勞動仲裁時就結案了。
第三,投入精力上,律師的投入更大。民商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告舉證支持訴請,被告舉證支持抗辯,律師都要付出大量的精力整理材料和證據,哪些有利哪些不利,哪些屬于利弊各半,這些律師不為人知的案外工作其實占了很多的工作時間。至于說刑事案件,一個律師真要把案件做好,庭審之外的調查、取證、分析更是海量的工作量。而法官屬于被動受案,無論是公訴案件(檢察院提交材料),民商事案件(當事人提交),總的來說是現成材料的一個評判、篩選,相對來說要輕松一些。
第四,哪個職業更忙一點,要看你的終極追求。法官也好,律師也罷,都有拼命三郎也都有混日子圖安穩的。如果是立足于過日子的混,律師顯然要安逸的多,一年能有30個案件,也就有一定的收入了;而任何法官一個月都不止20件。如果要更高收入更多的發展,律師要加大案件的拓展、法律顧問單位的增加,專業法律服務能力的提升,則都是工作量投入的無底洞。有人說,一個好律師,天南海北各處忙,華燈初上夜未央。確實是很好的寫照。
綜上,個人感覺,宏觀上看,還是法官更忙一些;微觀上到個人,則千差萬別,不好定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