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承包地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整戶死亡的土地是不是可以收回,是否按照戶口記載人口收回,也都有一套嚴格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一、承包的土地在什么情況下收回?
收回承包的土地主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情況下,承包期內發包方也就是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在承包期內,是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五條中有明確規定,關注的可以上網搜一下具體法條。

一般情況下不得收回,前提是一般情況下,而特殊情況下是什么呢?如下:
(1)村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全家外出打工、年老體衰等原因,荒蕪承包經營的土地現象還是比較普遍,這種情形,雖然在土地承包法中沒有明確涉及,但《土地法》三十七條就做了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對于連續兩年閑置不用,造成土地荒蕪的,村委會應當終止合同,收回承包的土地。

(2)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1998年第2輪土地承包后,村內的人員發生了變動,部分承包戶遷移他處。這種情況下,只要是舉家全部牽走,而且遷入設區的市,同時全家轉為非農戶口,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三個要素全部齊備,村委會可以收回原該戶承包土地。
(3)當承包方發生“絕戶”的情況下,村可收回原承包的土地。作為家庭承包,是以家庭這一單位為基礎發生的承包關系。又因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一般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的因素。所以當該戶無人的時候,原承包的土地村組織當然可以收回。

(4)已婚的婦女,在婆家(或者叫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址承包的土地可以收回。需要注意的是,已婚婦女如果承包了兩份土地,不管是婚出地,還是婚入地,都可以根據個人自愿,選擇退回哪塊土地。
(5)承包人自愿交回的。這個就是相對簡單了,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紛爭,也還是要履行一定的程序。

二、整戶死亡的,原承包地如何收回?
在第一個問題中已經涉及到整戶死亡問題,即“絕戶”的承包地村委會收回的情形,現在再具體根據提問人的問題分析下。
現行的承包地確權政策和國務院剛剛發布的承包到期以后在延包30年的規定非常明確的一點,繼續堅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即使頒發的《承包經營權證書》記載的家庭承包人口與戶籍登記人口不一致,在實際操作中仍然以戶籍人口為準,確定家庭承包關系。

通俗點說,承包方家庭人口去世一人,戶籍登記上如果注銷一人,其原承包地還是這個家庭的,承包地面積不減少;反之,一樣。
再解答明白點,承包方土地確權證書上記載如果是家庭人口三人,就是這個家庭承包了村集體三個人的土地,假如該戶戶籍新增一人,就是這個家庭四個人承包了原來三個人分的承包地;然后假設原三個人去世,但只要這個戶口上的人沒有整戶消亡,這新增加的一個人就還可以繼續承包原三人的承包地。

綜上,承包土地被收回是要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而承包地確權登記時記載的承包地的人數和畝數,是以該戶家庭為單位發生的,并不以該戶人口的增減發生變動,除非該戶整戶(戶籍登記的人員)“絕戶”。否則,村委會是無權收回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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