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故辭退你,你肯定是不能寫離職申請的,像這種情況,公司至少違反兩條規定,一是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二是不是書面通知,那么種情況就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至于公司讓你離職,而且是要求當天下班就要離開,這種情況目前在職場中的確比較常見 ,但是很多企業,都會主動找員工進行協商,就是以前的個體老板,很多人離開時老板都要包過紅包。我們經常看見很多電視劇,過去的很多大戶人家,在遣散下人時,都會給予一定的遣散費用,好讓其回家找到生活出路。但是像你們這種企業,當天通知,要求當天就要離開,這不但與國家勞動法規的精神格格不入的,同時也和中華民族與人為善的傳統、道德觀念相悖的,對于這樣的公司,這樣的老板,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維持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司辭退你必須給予經濟補償,但像你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是當天通知,當天要求走人,而且還要你寫離職申請書,既干了壞事,還要將惡人的名聲嫁禍到勞動者身上,不但情節惡劣,而且手段也比較卑劣,是屬于違法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給予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根據這種情況你可以主張以下事項;
一是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要求員工當天下班就要離開,應當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二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合法,不但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而且還要威脅勞動者寫離職申請,也不和員工協商一致,屬于違反勞動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所有條款和精神,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三是如果公司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還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在公司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在公司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離職前本人12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比如你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就要按照三個月標準工資的進行補償,同時還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也就是四個月的標準工資。但是如果經濟賠償就是六個月的經濟賠償金,加上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就是7個月的標準工資。
當然像你所說的這種小公司,由于管理極不規范,老板的法律意識和公司相關部門,特別是人力資源部門在老板不懂法的基礎上,也是唯老板命令是從,不按照有關勞動法規的精神對老板進行提示,其實也是對老板的不負責任,所以只能進行維權。維權的方式簡單一點的就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復雜一點的就是提起勞動仲裁,當然必要的證據材料還是要盡可能收集,比如勞動合同,公司讓你辭職的結算清單,平時的考勤記錄,工作牌、工資流水等。
綜上所述,公司無故辭退你,還要讓你寫離職申請。當然你拒絕簽字這是非常正確的做法。由于公司的操作程序完全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辭退條款和程序,除了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賠償以外,還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