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卡行錯打了5000,替你還了債,這確實不是你的責任,過錯在銀行。但你的賬戶通過不當方式獲得不當利益5000,在法律上屬于不當得利,應當歸還銀行。所以,這里存在兩層法律關系,不是完全與自己無關。
曾經有個真實案例,老李涉及一樁標的1萬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因為是被告,原告申請了訴前保全,老李銀行卡沒有錢,但被法院凍結。一天,小張因為超市進貨付款,用手機銀行轉款1萬,結果失誤將錢轉到了老李銀行卡中,最后被法院強制執行扣劃。小張去銀行問清楚原因后,馬上要求法院退款,卻被法院告知,此款不能退,只能找老李賠償。如果老李拒不歸還,可以以不當得利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向警方報警,金額較大拒不歸還涉嫌財產侵占罪。
從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發卡行出錯打了5000在你銀行賬戶,因為自動扣款而還清了你的債務,在法律上這筆債務肯定是不存在了,表示你已經償清債務。但是,你的還款資金來源于何處?不是自己的,也不是親戚朋友或商務合作伙伴的,更不是銀行自愿資助你的,而是系統或人為操作失誤導致的。在法律上,沒有合法根據,有損他人而取得的利益,稱為不當得利。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當得利應當歸還利益受損方,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支持。拒不歸還,達到一定金額的,涉嫌財產侵占罪。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發卡行因為出錯為你還清了債務,這確實與你無關。但是,因為你在沒有合法根據情況下,取得了不當利益并還了銀行欠款,不當得利受益者負有返還義務。所以,舊賬已了,又添新賬。說來說去都是賬,還不如痛痛快快給個了結。在這繞來繞去,反而總給別人以賴賬的感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嘛,大家覺得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