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觀點: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看了所有這個問題的回答,幾乎都部分情況的認為,土地補償款應該歸村集體所有,也就是歸全體村民所有。其實這樣的回答只對了一半。
我們還是先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其實,題主所說的村民要平分他的賠償金不是指按住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而是指“土地補償費”。
很多人認為,農民承包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土地補償款應該歸村集體。那么究竟土地補償款歸誰所有,不能憑自己感覺臆斷,要有政策和法律依據,我們再看下面對四十七條征地補償款有關規定的釋義:
1、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比原《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三至六倍有所提高,至于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方法與原《土地管理法》基本相同。
農民的承包地被國家征收,這個農民就成為失地農民,如果村集體可以從機動地中再分給失地村民同樣數量和質量的土地,這位村民的確不該要土地補償金,這筆賠償金應該歸村集體所有,或者平分給所有成員,但如果村集體不能再分給這位失地村民土地,土地補償金至少百分之七十應該歸這位失地村民所有。
因為村集體只是這塊土地的所有權人,而這塊土地的成本經營權應該是這位村民的,現在,這位村民本應該再繼續使用這塊土地四十年,但現在永遠失去了,而且村民在使用這塊土地的時候,進行了很大的投入,所以,土地補償金百分之七十應該歸這位村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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