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是民辦教師,后到全民企業工作,退休時不接續工齡,不合理。
民辦教師是時代的產物,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教師青黃不接,處在斷層階段,由其是農村小學,師資力量不足,但又受到編制的限制,便在農業戶口中,招聘有一定文化知識的民辦教師,來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使每一個孩子都受到義務教育。民辦教師就成了這個時代的教學力量,為教育事業貢獻著青春。

隨著時代的變遷,中師畢業生進入教師行列,入編正式教師,逐步替代了民辦教師,有些民辦教師考入編制,成為正式教師,有些轉入其它行業,有些回農村勞動。
民辦教師為推進我國的教育事業貢獻了青春力量,現在有些原民辦教師到了退休年齡,養老問題成了他們最關心的問題,國家沒有忘記她們,并對民辦教師養老問題做了很多政策傾斜規定。

一,對民辦教師工齡,國家教育委員出臺了《關于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教計字(1986]179號)文件,規定民辦(代課)教師被招錄國家正式工的,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正式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
二,民辦教師工齡,可折疊連續計算,也叫工齡連續計算。比如從學校,調到工廠,在學校和工廠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齡。
如果在學校工作一段時間,學校不再聘用,間斷一段時間又被企業招錄,可折疊合并計算連續工齡,一般是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時間扣除,間斷前后兩段工作時間合并計算。
三對民辦教師工視同繳費年認定,人社部要求,在任職民辦教師后,又在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工作,養老金保險制度實施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可視同繳費年限。

實際上,民辦教師工齡問題,主要是在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上,由于各地社保部門是按照執行當地政策執行,如果民辦教師的審批手續不全,又無法提供有利證據,比如合同書,工資表等等,就不能認定視同繳費年限。這就需要補繳在學校任民辦教師期間的社保費,才能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才能接續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