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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先舉一個自己接到的一個案子。
有一個90歲的老人,今年年初剛剛過世,老人有4個兒女,除了大兒子在家務農之外其他姐弟3人都在外地打工,常年不回家,自然對母親的照顧也很少,即便過年回家,姐弟3人也從沒給過老人生活費。
老人去世后,留下一處宅基地房和少量存款。處理完老人的后世,4個子女就提出要分老人遺產。這下大兒子就有點不高興,覺得老人在世時他們都不贍養,甚至連看望都很少,現在卻要分遺產。
于是,老人的大兒子一紙訴狀將自己的姐弟告上了法庭。
其實,針對類似案件其他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能夠取得遺產,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要看遺囑,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但是本案中,很顯然老人由于年歲大了,而且大兒子又是一個老實巴交的農民,沒有想到要立遺囑。
所以沒有遺囑,其他3個子女即使沒有贍養老人,也依法享有繼承老人遺產的權利。
但是《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對于老人的四個子女都享有繼承權。但大兒子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其他兄妹三人由于常年不回家且未給付過贍養費,對于老人的遺產,應當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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