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為前提。因此,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要依法進行工傷認定。
第一,申請主體上,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均可以提出申請。
如果屬于勞務派遣用工的,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當然,有一方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另一方無需另行提出申請。
第二,申請時間上,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超過法定申請期限,則工傷認定申請不會被受理,且如果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但如果是因為“受不可抗力影響”“職工由于被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耽誤時間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第三,關于工傷認定的管轄問題,也就是向哪個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為“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并規定“按照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這里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目前是指各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一般在其內部設立有專門的工傷認定部門。在統籌地區內,具體由哪一級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工作,一般由地方劃分和規定,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工傷認定申請“向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申請工傷認定時,要提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一是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部門一般會提供格式表格,申請人如實填寫即可。如果自行書寫的,應當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比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部分情形下(比如對于承包工程的自然人招用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等)認定為工傷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此時自然無法提供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而是需要提供存在工作事實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是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屬于職業病的,應當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時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進而形成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五,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與用人單位之間對是否屬于工傷可能會存在爭議,如果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也可以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的方式包括:1.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2.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3.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應當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相關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后,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此外,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回避的相關規定。
第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的各項事宜應當在法定期間內作出相關行為,具體包括:
1.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的書面告知;
2.需要補正材料的,在申請人補正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其中,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4.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過程中,如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即相應的等待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辦理期限內。
第七,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以及對勞動所受傷害作出認定為工傷或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相關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