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告強奸罪
強奸罪主要指男方強行與妻子以外女性發生關系的行為,以及女人協助男人強奸,是強奸犯罪的共犯。
女方強行與男方發生關系,為什么不能吿女方強奸罪?
我理解有以下原因:
1.強奸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婦女做為被強奸的對象,飽受男方欺凌和痛苦,甚至留下終身的陰影,再也看不到她燦爛的笑臉。
而強行與男方發生關系的女人,并不違背婦女的意志,而是隨了婦女的意愿,把自已的意愿強加在男人身上獲得快感。
2.由于女人生理構造的特殊性,沒有男人的配合,哪怕是被動的配合,被迫的配合,女人要想完成與男人發生關系是不可能的。
因為男女性交,只有一方沒有另一方是不可能的。只有一方身體的行為,離了另一方的身體接觸是不可能的。只有女人的性行為,沒有男人性行為的迎合是不可能的。
3.鑒于上述原因,我國《刑法》,只有男方強奸犯罪,以及女人協助男方強奸犯罪。
除此之外,沒有女人強奸罪。因此告女人是強奸罪是告錯了。
那么女人強行與男方發生關系,是否構成犯罪呢?
我的回答,是的。犯的什么罪呢?
是強制猥褻罪。
什么是強制猥褻罪?是指強行摟抱,接吻,摳摸隱私敏感部位等情節嚴重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強制猥褻罪在1979年《刑法》中是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正時,刪除流氓罪。強制猥褻罪與尋釁滋事罪單列。
強制猥褻罪的猥褻他人,犯罪主體既可是男人,也可是女人。不論男人對女人,還是女人對男人,只要強制猥褻就構成犯罪。
女人強行與男人發生關系,是強制猥褻罪,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追究女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