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你住在一樓,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說,住一樓也得交電梯費,不使用還是得交電梯費。
對于絕大多數一樓業主來說,電梯使用費和維修費,交得有點莫名其妙,畢竟一樓用不到電梯,自己還要忍受電梯噪音,到頭來還要交錢服務別人?
于情來說,讓一樓業主,尤其是沒有地下車庫的小區的一樓業主交電梯費,著實是有點不符合情理,但是于法來說,物業并沒有做錯。
因為電梯是小區的附屬設施,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有義務對共有部分的維修、保養買單。
而每個業主具體應該交多少錢,應由業主根據其享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承擔范圍。
在弄清一樓到底該不該交錢,該交多少錢以前,首先要明白:
什么是業主專有部分,什么是全體業主共有部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指出: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簡單來說就是,你自己的房子和你買到的有產權證的車位,這些都屬于你的私人財產,你自己有權利進行管理,修也行、用也行,不用額外付錢。而沒有產權的部分,比如公攤面積里的樓道、電梯、綠化、小區道路等等,這些是全體業主的,就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你也有使用權和管理權。
其次,為什么不使用電梯還要付電梯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上邊說到了,樓里的電梯,是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根據民法典來說,業主享有使用、管理電梯的權利,同樣也承擔維護電梯的義務。而且法律還明文規定,即便是你不使用電梯,主動放棄了電梯的使用權,也不代表就可以“事不關己”,你不能放棄相關的出錢維修、保養的義務。
最容易被人忽略的一點就是,很多人覺得只要不坐電梯,不用電梯,電梯就不應該收我的費,畢竟電梯沒給我帶來利益。但是,只要你是小區業主,無形中就已經享受了電梯帶來的便利。比如電梯里的公共廣告位所得收益,每個業主都可以獲得一份,另外,物業對樓梯進行修繕的時候使用電梯,也算是電梯間接的給你帶來了利益。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你家樓上漏水、樓體出現問題,物業要維修,要搬運設備,坐電梯就能節省時間,早點解決你房子的問題,這在法律上也算是一種間接受益,所以你不用電梯,也是會間接享受到有電梯的便利,所以享受了便利,就得掏錢。
那么,繳費可以理解,但是為什么要大家均攤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關于這個問題,民法典也給出了解釋,電梯費用的分攤,按照你買房時簽訂的購房合同上的約定來繳費,如果你當初沒仔細看購房合同就簽了,那你只能按約定來,該均攤就均攤,這是法律規定的。
而如果購房合同上沒有,也沒有做過約定的,就得按照你家房子面積占樓棟面積的比例來算了,也不是按照使用頻率來算,所以無論有沒有約定,按法律來說都應該均攤。
可能會有人說,這條文定的不合情理,哪有電梯按使用面積比例算繳費高低的,這明顯就是不相關啊。
其實,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電梯使用頻率沒法界定一個明確的標準,你說你家不用,或者中層的人說他們用得少,這個多少沒法界定,也沒法監督。
所以就電梯費這個問題,不可能給每個人都量身定制一套繳費標準,即便是制定了也是眾口難調,高層的業主又會說他們吃虧,不公平。
因此為了實現整體的公平,才決定將全部或大部分的共有部分,所能獲得的收益和所需支付的成本分攤。
總的來說,小區里共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間、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間的關系都是相互關聯、密不可分的,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一定的義務也是為了創造出和諧的社區氛圍,在這個大背景下,交電梯費還是一個比較折中的解決辦法。
寫在最后
說實話,關于交電梯費的法律規定肯定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物業讓你交,也是照章辦事,該交還得交。至于這其中存在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共同反映問題,才能解決問題。
不過如果實在是覺得不公平的話,在購房之前一定要看好購房合同,詢問好關于共有資源分攤的問題,這才是最有效的避免問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