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本身當然不犯法,但背后卻很大概率存在著違法行為,容易把自己卷進去。
為什么這么說呢?
一、交易本身不違法
這起交易雖然看起來不合理,中彩票500萬,扣除20%的個人所得稅后,實際拿到手只有400萬元。
有人花700萬元去買這張彩票,實際上是倒貼了300萬元的。
但目前為止,并沒有法律禁止彩票交易,而在兌換彩票時,也只需要持彩票即可,并不要求兌換彩票的人和買彩票的是同一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只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可。
因此,在這筆交易中,無論價格是否合理,只要雙方當事人你情我愿,就可以成立,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當然,如果買方是為了用這種方式將自己的錢財轉移給賣方,賣方對此也是明知的或者應當知道,則這種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就構成違法了,這種行為本身是無效的。
二、但交易后大概率存在違法行為
剛才我們已經講了,這筆交易中,買方從表面看,已經虧了300萬元。
我們相信能夠擁有700萬元干這種事的人,不會是傻子。
那么為什么會有人愿意干這種事呢?我能想到的可能有三種。
第一種,是為了純粹炫耀。這種可能性不大,但也不能排除有錢任性的可能。
第二種,為了行賄。
前兩天看小說,剛好有個橋段,講50年代,香港一老板花200萬元港幣買一張中獎100萬元港幣的馬票(賭馬的一種,類似于體育彩票),就是為了給當時英國警察送禮。這種方式無跡可尋,對方也能光明正當地消費。
那么同樣的,買彩票的人也很可能買這張彩票去行賄,讓受賄的人在拿到這張彩票時能夠光明正大地兌獎,消費。
3、洗錢。
第二種情況,受賄的人之所以能夠光明正當地兌獎,消費就是由于這筆錢的來源已經洗白了。同樣地,也可能買彩票的人錢的來源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通過這種交易讓錢的來源從表面上成為合法的,也就是俗稱的洗錢。
比如買方是販毒人員,受賄人員,通過這種操作將錢的來源從表面上變成中獎所得,從而可以正大光明地消費。
這三種情況,除第一種以外,后兩種都是用于違法用途。一旦事發(fā),警方必然會對賣方進行調查,查清確認賣方是否知情。如果賣方知情,那本身也會構成洗錢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最終證明賣方不知情,則賣方不構成犯罪。但一番折騰也是少不了的。
我是法律人家子,關注我,每天學點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