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土地買賣村民小組長簽名蓋章,承擔法律責任嗎?
一,不承擔法律責任,為什嗎,因為土地是國家的,交給鎮村兩級管理和使用,只有使用的權力,沒有買賣的權力,原土地法有規定,買賣土地二點九畝,就必須有省政府批準,超過三畝必須報到國土資源部審批,批準有文,轉發到鄉鎮人民政府,允許占用實施。
二,村民組長屬于最層,他有土地使用經營和菅理權,在本村民組有權調整戶與戶之間的土地,可以把非耕地,溝塘路壩,荒山野領分給農戶使用,可以植樹造林,經濟作物,解決荒地再生物,讓農民增加產量和經濟收入。不允許私字買賣,即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不合法。
三,私營企業,食品加工,服裝?,養殖場,都有鄉村兩級批準,租用,扭轉,流轉,辦理這些手續必須有年線,租用時間不能超過上級規定,這些手必須有村委會(村長)簽字,他是全村的村民法人代表,有法定效益,村書記和它人都沒有法定資格,所以村民組組長買賣土地屬于違法,也沒有權力,更沒有法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