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過太多這樣的公司了,而且我現在的主要工作就是做集團合并報表,很多集團公司都基本是這樣的套路:
母公司出資很小數額的資金,比如10萬元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這類公司多半為咨詢公司或者管理公司,而且是小規模,就是沒有什么實際業務的空殼公司。我們把它暫且叫做A公司,然后通過這家公司去注冊一家法人獨資公司B,并100%控股。
這樣嵌套的股權設計有什么用意或者這么做到底有什么好處?一般說來有下面這幾個好處
一、底下的公司開展業務,向母公司分紅不用交稅
我們集團底下有家公司做建筑的,還有家公司做研發環保產品的,認證了國高,我們先說這家高新技術企業B,注冊資本5000萬,由于是國高,企業所得稅稅率15%,然后賺取的利潤通過分紅的方式給到A,這個過程中只損失15%的所得稅。如果你是個人投資成立B,那么B給你個人股東分紅的同時,除了扣除所得稅外還需要扣掉20%的個人所得稅,你才能把錢拿走,如果沒有稅收優惠你整個拿錢的過程要損失大概35%的稅。
至于分紅到了母公司再如何操作,后面再說。
所以底下開展業務的公司一般在稅收洼地(有優惠政策或資質)成立比較合適。
二、用較少的資金獲得公司控制權
再說這家建筑子公司C,現在一般的項目需要建筑企業有資質,比如建筑資質或是什么其他資質,
另外對公司注冊資本有硬性要求,比如注冊資本需要達到5000萬,或者是更多。沒有那么多錢又想控制這家公司怎么辦?如下:
你拿出51萬元和小伙伴成立A公司,然后用A公司再去和別的股東成立B公司(這里其他股東的出資額不超過49%就可以實現你絕對控股),然后進行層層嵌套,如下圖,最終就可以實現對5000萬的公司進行控股,這也是財務的杠桿作用之一。
很多企業都是這樣的操作模式,比如韓國的三星、珠海的格力。
三、降低風險
新《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你一不小心踩了坑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那么你想想是作為一個公司去承擔好還是個人去承擔好?你個人去承擔這個責任不怕把家財都賠光嗎?
所以公司作為股東來說能更為有效的降低企業經營所帶來的風險。
四、便于企業多元化發展
一般多是集團公司喜歡這樣設計,是因為一個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有限的,如果你看到一個領域的商機就去注冊一個公司,且不說注冊公司費時費力,就算如今ZF給予了諸多便利,但是你需要同時控制那么多個公司,也是分身乏術,很可能造成管理混亂。
所以對于這樣多元化戰略的集團來說,一個位于頂層的母公司實現對不同業務的子公司實行絕對控股是必須的。
不管是實行集權分權差異化,還是上行下效一條心,都需要一個主心骨不是么?
五、母公司便于操作。
上面說到下游公司可以把利潤分回母公司,但是有的人就說了,你要分給股東還是需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啊,沒錯,的確是這樣,這個時候,母公司這個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就至關重要了。
先不說小規模納稅人的諸多稅收優惠政策,首先它的稅務風險就比一般納稅人低。因為A公司沒有業務,所以沒有對應的收入和成本,但是你不能限制我發生費用啊,所以購買車、電腦、手機等這些業務都來了,你還可以給自己發工資,所以這些分紅未必需要分給股東。
A公司適當的發生業務也無不可,比如給某些公司做咨詢服務,小規模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現在都是很優惠的,季度45萬之內都是免增值稅的,所得稅也減半征收,比你在一般納稅人開展劃算得多。
綜上所述,一個好的股權設計是能幫助一個企業在很大程度上減輕稅負,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把真正的錢花在刀刃上,從而使企業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