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完全可以要回這個房子,不過,不建議你要回來。你可以仔細想想為什么?
首先向你表示哀悼:節哀順變。中老年喪子喪女都是人的一生最為悲慘的事。人死不能復生,盡管女兒去世了,我們該好好地活著還是要好好地活著。
你說,女兒因病去世,女婿另娶。自己能不能要回當初陪嫁給女兒的房子?有兩種做法。
第一種是可以要回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你給女兒陪嫁的房子屬于你女兒的婚前財產,在法律上只能屬于你女兒一方所有,你的女婿是沒有權利支配的。
按法律規定,你可以要回給女兒陪嫁的房子;要是不要回的話,作為女兒的遺產,你們夫妻和女婿可以各繼承一份。我想,既然你女婿已經另娶了,你應該是只想著收回房子。
第二種是不要回房子。要是你的女兒留下孩子的話,我勸你最好不要要回房子。你可以和女婿達成一個協議,最好去公證一下,說清楚這處房子是留給外孫外孫女的,女婿無權處理該房產。
這樣做的話,房子也就成了你和外孫外孫女之間維系親情的節點,也是替你的女兒盡了撫養孩子的義務。女兒在九泉之下應該會微笑的。
思來想去,我認為還是第二種辦法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