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巡察機構工作人員不會被列入監察官序列。
首先,依據2021年8月2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第三條之規定:監察官包括下列人員:
(一)各級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
(二)各級監察委員會機關中的監察人員;
(三)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到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等的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監察專員;
(四)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
對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到國有企業的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監察專員,以及國有企業中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參照執行本法有關規定。
可見,巡視巡察機構工作人員未被列入監察官的范圍。
其次,巡視巡察機構工作人員受《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約束和調整,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按照條例規定,行使的是巡視巡察權力,監督巡視巡察對象執行黨章的情況、全面落實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等工作。
第三,巡視巡察機構隸屬于中央、省、市、縣(區)黨委,常被稱為中央巡視組、某市委巡察辦,與紀委監委在平級單位,不存在誰包含誰的關系,并且,巡視巡察工作也會監督同級紀委監委及派駐紀檢監察組的工作,所以,二者都是獨立的機構。
巡視巡察工作與紀檢監察工作的機構設置、人員選用、工作范圍和內容都不同,雖然有交叉重合,但是各自依據各自的法律授權行使權力。
所以,巡視巡察機構工作人員在現有的體制框架內,不會被列為監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