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立案后法院執行,結果改判責任誰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如果申請再審改判,由人民法院“執行回轉”。
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是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機構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以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一種補救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經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回轉”必需具備三個條件。
一、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執行完畢。
二、執行依據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
三、新的執行依據是必備之條件。
改判責任由誰負責?
我以為,人民法院的執行是依法執行。再審改判后,依據新的執行依據“執行回轉”亦是正確的。
原審人民法院的相關審判人員對改判負責。人民法院的內部紀監部門予以追責;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追責;上級紀監委予以追責。構成犯罪的,追究審判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