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于”非法行醫“的界定相當復雜,不是一兩句話能夠說清楚的。但是,有兩點是明確的:一、沒有合法的醫師執業資格者行醫屬于“非法”。二、有合法醫師執業資格者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范圍之外執業,也同樣屬于“非法”。但二者之間還是有本質區別的,第一種情形屬于犯罪行為,適用《刑法》中規定的“非法行醫罪”:第二種情形只是違法,但不構成犯罪。
根據《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在我國(除臺灣省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外)想要合法執業必須“雙證齊全”,即同時持有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二者缺一不可。執業助理醫師同樣必須“雙證齊全”,但執業助理醫師還必須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執業,不能獨立執業。除國家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執業助理醫師在沒有執業醫師指導的前提下獨立執業,同樣屬于違法行為,但一般不構成犯罪。當然,還有一類醫師資格證書也是合法的,那就是早年間國家頒發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不過,那只是特定時代的特殊產物,隨著鄉村全科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的普及,原來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退一個、收回一個,原則上不再增發。如果不具備這幾種醫師資格的人行醫,都屬于“非法行醫”!
根據法律規定,在我國(除臺灣省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外)無論是執業醫師還是執業助理醫師,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之后,都必須到所在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執業地點和執業范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除經過合法程序進行變更之外,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只能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和執業范圍內執業,否則同樣屬于違法行為。
什么意思呢?比如您的執業地點注冊在A醫院、而且沒有完成“多點執業”的相關程序,就直接去B醫院執業同樣屬于違法行為!即便您是全國頂尖的主任醫師、教授也依然屬于違法行為……再比如您的執業范圍注冊的是婦產科,卻去做起了骨外科的“髖關節置換”手術,也同樣屬于違法行為!但這僅僅屬于違法,一般夠不成犯罪。即便是造成了醫療事故、甚至是人員死亡,也只能適用《刑法》中的其他罪名,而不適用“非法行醫罪”。因為《刑法》中明確規定,“非法行醫罪”適用的主體是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退休后被醫院返聘的醫生很明顯是取得了醫師執業資格的。如果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年輕的醫務人員都只能被分流去行政后勤科室或者直接被解聘,就更別說是退休之后再返聘了。能夠被醫院返聘,顯然是不可能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那么,“非法行醫罪”就肯定不適用了。
除此之外,我國的《執業醫師法》并沒有規定執業醫師的年齡限制。換言之,只要您沒有違反相關規定、被吊銷“雙證”,沒有患有《執業醫師法》規定的不適合繼續執業的疾病、如精神類疾病等等,理論上是可以一直執業的。別的不說,我們醫院婦產科一位退休的老主任,八十多歲了還依然定期上專家門診呢!對于執業醫師的注冊,《執業醫師法》也同樣沒有明確的年齡限制。換言之,只要您具備合法的醫師資格證書、有聘用您的醫院,您就可以到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注冊。所以,退休返聘者雖然在編制上已經不屬于在編人員、而是離退休人員,但這并不影響他們持有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雙證”。所以,退休返聘人員不僅不涉嫌“非法行醫罪”,而且是完全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