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的承包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絕大多數農村,發包土地是以村民組即原來的生產隊為單位進行的,所以土地的集體所有者在憲法意義上應該是村民組,只有很少的農村是行政村即原來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集體發包土地與農戶承包土地是經濟行為,應該發生在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之間。村民委員會是行政村范圍內的村民自治組織,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所以,從法理上說,發包土地或收回承包地都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范圍,與村民自治組織無關。但是,由于農村改革中出現了偏差,即有些人是想把土地集體所有制徹底搞垮(白紙黑字寫著呢),恢復土地私有制,具體表現為承包費不收了,還要搞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征地補償款和土地流轉租金全部歸土地承包戶獲得,等等,在事實上把集體經濟組織搞垮了。但黨中央又堅決維護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允許搞土地私有化,于是,在那些集體經濟空殼的農村(是大多數),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只能由靠財政和政權力量支撐的村委會代理行使。在這種代理行為中,負責具體工作的村委會干部操作起來很困難,表現為某個農戶把土地撂荒了,有三五畝或十幾畝,收回來很可能會惹火承包戶,鄉里鄉親傷了和氣,即使是勉強收回來了,小片土地也不好利用。這樣,絕大多數農村村支兩委干部都放任不管,不給自己找那個麻煩。土地承包法是受到了土地私有化理論干擾的,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如果有縣鄉村三級干部想解決土地撂荒或低效利用問題,發展規模化農業,建議你們把相關法律作為參考,能用則用,不能用就不理會它,重要的是借鑒改革取得成功的農村經驗。比如,我在《鄉村振興的基礎理論與應用》(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9年)一書中介紹了廣東省清遠市農村綜合改革的經驗,其中的葉屋村和新城村兩個案例就很好。如果新時代把這兩個村樹立為像當年小崗村那樣的典型就好了,什么土地撂荒,集體經濟空殼,干群矛盾,民主管理不到位,貧富差距拉大,等等問題,都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決,當然徹底解決還需要國家出臺一整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