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繳費參加社會保險,卻要以工人身份退休,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到企業參加工作,這是合法途徑;另一種是掛靠在企業,由企業代繳各種社會保險,這是不合規途徑,有一定的法律風險。除此之外,一直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參保,肯定不能以工人身份退休。為什么這樣說嗎?
熟悉《社會保險法》的人都知道:目前我國社會保險的參保人有兩類,一類是城鎮職工,另一類是城鄉居民。其中,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參保人,分別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分開來說:
1、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險種,包括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即所謂的五險一金。這六種保險都是強制保險。也就是說:用人企業和職工都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共同為職工繳費參加所有險種的社會保險。否則,就是違法行為,會受到職能部門的制裁。
2、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則與企業職工完全不同,個人可以參加的險種只有兩種: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保,在政策上其他四種社會保險都不允許參加。另外,參保繳費的資金全部由個人承擔,且所繳的養老保險費的40%計入個人賬戶,60%計入統籌賬戶,參保的經濟負擔很重。更為重要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是非強制保險。說到底就是:參保、不參保都由個人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其他任何人既無權也沒有義務強迫你參保,僅此而已。
也就是說:企業職工與靈活就業人員最根本的區別是:企業職工有用人單位,由雙方共同繳費,參保險種最全,個人參保負擔比較輕,基本養老金相對高,保障也全面。靈活就業人員恰恰與此相反,只能個人繳費,險種少,參保負擔重,基本養老金比較低,根本沒有其他四種保險待遇。
因此,在正常情況下的參保,企業職工與職工就業人員參保時,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各走各的道,互不搭界,也沒有什么交集。但在特定情況下,也會發生一定的聯系。具體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企業職工變成了靈活就業人員,即職工因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個人主動辭職之后,尚未重新就業的情況下,完全可以由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繳費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畢竟,繳費年限是個好東西,與基本養老金直接掛鉤,白白浪費了,無異于讓票子打了水漂。第二種情況則恰好相反,是靈活就業人員變成了企業職工,無非是靈活就業人員在企業找到了工作,并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到企業去上班而已。這是很正常的事情,當然也是合法行為。對個人來說,只須在原來的繳費參保的基礎上,繼續繳費參保即可。
更通俗地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參保的個人,想要以工人的身份退休,最現實的辦法是:在企業找到工作并正常上班,當然就按工人的身份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工人的基本養老金,另外還可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待遇。需要注意的是:辦理退休手續核定基本養老金時,是按實際繳費情況分段計算的,社保局為每一位參保人建立的繳費記錄,就是法定依據。
如果靈活就業人員根本沒有在企業找過工作,也沒有在企業上過班,按政策規定,肯定是不能以工人的身份退休的。原因很簡單:企業是講求經濟效益,不會為無關人員掏錢代繳社會保險的,那畢竟是白花花的票子。除非企業老板是你爹,即便如此也是公然造假。
當然還是另外一種非法途徑:掛靠企業參保。即:一些非法中介機構或僅僅只是個人,與企業內部人員互相內外勾結,以個人應該負擔的全部六種社會保險費,外加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為代價,為靈活就業人員代繳全部的社會保險費,騙取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待遇。其實質是虛構勞動關系,虛增企業職工參保人數,肯定是一種違法行為。如被社保局、稅務局檢查發現,或者被他人舉報經調查核實之后,肯定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因此,掛靠參保是有一定法律風險的,如果混過去就混過去了,混不過去就必須面對雞飛蛋打的結局。這類情況的存在,與本地社保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管力度不大,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總而言之,題主提出的靈活就業身份參加社保,怎樣才能以工人身份退休?這個問題,顯而易見的答案是:1、靈活就業人員在企業找到工作,并正常上班,自然就可以按工人身份退休。2、如果始終按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繳費參保,根本沒有在企業上過班,肯定不可能按工人的身份退休。畢竟,這世上沒有傻人,有實際利益的事情很多人會爭先恐后地去干的。3、任何人以掛靠企業繳費的方式參保,是違法行為,始終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還是以遵紀守法、謹慎從事為妙,智者不為。